【財富傳承】遺產早做安排,家業方能長青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定律,但由於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人往往對此晦之不提,以致於許多本應“理所當然”的財產繼承變得萬分複雜,給繼承人造成巨大困擾的同時,甚至還可能引發家族成員間一場又一場面紅耳赤的無妄紛爭,這樣的鬧劇想必誰也不想發生在自己家裏。毋臨渴而掘井,宜未雨而綢繆!

時間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不知不覺我也過了而立之年,無論我們是否願意接受,許多事情都仍然將會發生。

以前接到親朋好友的邀請,往往是因爲喜結連理或升官發財,但最近幾年收到的訃告越來越多,我們永遠不會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個會先到來。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子承父業乃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情。雖然近年來遺產繼承糾紛的案例不勝枚舉,但是大部分國民對於繼承法還是知之甚少,尤其是許多老年人對於遺囑設立十分忌諱,子女提出早作安排還可能引來責罵。

不存在所謂的“理所當然”

在許多老人看來,自己過世了財產自然就是子女的了,非要提前寫遺囑實屬不孝。然而,現實中由於生前沒有任何安排導致的各類問題讓繼承人們苦不堪言。

爲什麼先前幾千年都看似天經地義的事,到了今天反而名不正、言不順了呢?究其原理,是之前三綱五常之類的封建思想凌駕於了法律之上,而現在我們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了,一切都要遵循基本法。

【財富傳承】遺產早做安排,家業方能長青

所謂“子承父業”,其實屬於現在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方式,但包括卻不限於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還包括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衆多法定繼承人都可能有權繼承的情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任何安排突然離世,那麼電視劇般的狗血劇情隨時可能上演。

因此我要特別強調一點:沒有遺囑安排,即使是獨生子女,亦不能無條件繼承父母全部財產。

比如獨生子女家庭,如果父親不在了,而母親還在,並且還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那麼父親的遺產該怎麼繼承和分配呢?這裏就以房產爲例,假如該房子是父母共同買的,這時候就屬於父母的共有財產。財產分配時,母親先得到一半,剩下的第一繼承人再均分剩下的二分之一。假如說父母都去世了,這個時候母親擁有房產權的二分之一,再算上繼承丈夫的八分之一,總共佔八分之五,第一繼承人只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和你,你可以繼承房子的二十四分之五,也就是不到房屋的三分之一的。

再比如上一代人基本上都是多子女家庭,如果父親去世了母親還在,那麼母親同樣先分得二分之一,然後剩下的二分之一由母親(法律意義上的妻子)加上所有子女(婚生子、私生子、過房子等只要有實際血緣關係的,有一個算一個)均分,而孫輩一般情況下是不參與繼承的。如果有子女早於父親去世的,那麼該繼承人的權益才由其指定或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也不一定就是孫子或孫女)。

相關法律法規:

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範,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爲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爲被告。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該制度的設立是基於,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爲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爲了保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製度。《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有異議早提出,過期不候

訴訟時效又被稱爲消滅時效,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後,有權請求國家司法機關給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這一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或不行使權利的,司法機關對其權益不再給予保護(法律規定的具有中止、中斷和延長事由的除外),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一種時效制度,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

【財富傳承】遺產早做安排,家業方能長青

我有一個同學,小時候他們一家人和爺爺奶奶同住在一套老房子裏並照顧二老起居,故老人們在病危之際都曾當着衆多親朋的面表示自己百年以後將房子許給他的父親。25年前,兩位老人相繼過世,房子也如約給到了他爸爸名下。

就在兩年前,他家的這套老房子突然迎來了市政拆遷,由於地段好、工期急、面積大,預期可獲得的拆遷補償費用很高,這讓他們一家人興奮不已。但好景不長,就在他父親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叔父姑媽們卻一個接一個地鬧上了門,聲稱這個房子自己也有份,拆遷補償款大家要均分。

兄弟姐妹們的苦苦相逼讓我同學的父親心裏很不是滋味,這本該是25年前就說好的事,怎麼還可以翻舊賬呢?何況房子的產權也早已經事他一個人的了;但是叔父姑媽們不這麼想,他們覺得當初是因爲照顧他最小且沒有房子才暫時同意安置,現在拆遷了條件好了,應該有福同享。爲了這事,他們最終鬧上了法庭。

這個訴訟的過程比想象中要簡單、快速得多,法院沒花什麼功夫就給判了:由於涉案的遺產繼承權益已經超過20年,且在繼承的前三年內沒有人提出任何異議和訴訟,所以依法駁回了叔父姑母們的財產分配訴求,拆遷所得全部歸我同學的父親所有。

相關法律法規:

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爲。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發生繼承後,繼承人應及時協商進行財產分割;對協商不成,建議及時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以免過了訴訟時效,自身的權利得不到法院的保護。

依照繼承法第八條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後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有時遺囑也可能是無效的

看完之前的內容,想必大家對遺囑的重要性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但並不是立了遺囑就可以沒有後顧之憂,遺囑的設立必須依法實行纔可視爲有效。

【財富傳承】遺產早做安排,家業方能長青

客戶董先生的父親是圈內知名的書畫家,其在世時曾親自手寫了一份遺囑,囑託百年之後自己的房產及物業全歸兒子董先生所有,存款及字畫由兩個女兒均分。2010年老先生病逝,董先生拿出父親親筆的遺囑準備進行相應的財產分配,卻受到了2個妹妹的質疑。她們認爲老先生在書寫遺囑之前2年就出現了精神異常,並在書寫遺囑之日時已出現老年癡呆症的症狀,最後病逝也是由於突發性的腦梗,無法證明老先生當時的意識是否清醒。

由此,董先生與兩個妹妹開始了漫長的訴訟過程,最終由於董先生無法拿到父親主治醫師對於其生前精神狀態沒有異常情況的證明文書,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父親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及分配原則進行劃分:所有財產先由母親分得1/2後(夫妻財產先要分開),剩餘的一半作爲父親遺產由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分,即母親與3個子女再各分得1/8。

生活中不乏老年人智力衰退情況較輕、老年癡呆程度較淺,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情況。那麼,這些老年人在訂立遺囑前一定要事先做好能力認證,或者取得全部利益相關人的認可,以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糾紛。如果當初董老先生在寫下遺囑之時,事先做好相關的醫療證明,那麼事後就不會引發這場本可避免的家庭糾紛。

相關法律法規:

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當具有民事行爲能力,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沒有處分他人的財產。

公證遺囑應當具備公證 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和製作公證書等程序;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自己書寫(包括電腦打印)、親筆簽名、註明書寫時間;代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證明 人簽名,並註明代書和簽名時間;錄音遺囑要有兩個以上在錄音製作現場的見證人的證明;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授,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後來未恢復訂立書面遺囑的能力。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係。

遺產分配原則:均分原則,即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均等;照顧原則,即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適當多分遺產;特殊原則,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配適當的遺產。

遺產繼承公證如何辦理?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並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

【財富傳承】遺產早做安排,家業方能長青

以下材料及提及事項需提前準備:

1.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1)身份證;(2)戶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戶口簿或國內註銷戶口證明;(3)身份證(若有)

2. 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爲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

3.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 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戶口證明(證件要求如3)

5. 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5.結婚證;如離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2)法院《民事調解書》或(3)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 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 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注: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什麼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財富傳承】遺產早做安排,家業方能長青

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是否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喪失繼承權。這裏要注意必須是故意殺人,過失殺人不喪失繼承權。

2. 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只要繼承人所殺害的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不論是直接殺害還是教唆他人殺害,不論既遂或未遂,不論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喪失繼承權。

3. 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而不問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

4. 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繼承人僞造、篡改或者銷燬被繼承人的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

結語:繼承,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問題,世上最複雜的關係莫過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在這個複雜的關係中,任何事都不能簡單地被處理。爲了您珍視的家庭關係,爲了您的家族成員都能和睦相處,留一份有效的遺囑,是您對家人最悄然地關愛。

優脈財富匯是家族資產管理的專業服務機構,服務內容不僅包含家族資產管理業務中相關的客戶需求的認知理解、資產管理方案的設計、產品篩選與配置等方面外,還涉及到家族辦公室的股權結構設計、運營作業、品牌建設、IT系統開發運維等各方面的諮詢和賦能。優脈家族辦公室聯盟成員已經有近五十家機構,遍及全國各地,匯聚優秀的人脈、凝聚專業的精神、整合高端的資源,優脈家族辦公室聯盟歡迎大家的加盟。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