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津“殺妻騙保案”最新進展:“雙錄”規定成擺設?受害者家屬欲起訴監管機構

華夏時報記者 吳敏 北京報道

天津男子張某“殺妻騙保案”又有了新進展。2月22日,受害者小潔(化名)家屬在國內委託的保險專業律師李濱告訴《華夏時報》記者,此前,向中國銀保監會遞交的信息公開申請。“目前中國銀保監會已經有回覆,但還未向外界披露,我們也將採取法律措施,提起兩個行政訴訟。”

張某爲小潔投保的保單作爲該案定性的關鍵證據,小潔家屬和李濱在國內多方取證,但保險公司拒不提供相關證據,使其取證陷入困境。

李濱表示,張某爲其妻小潔(化名)投保的保單簽名系僞造,行業稱之爲“代簽名”。

據李濱介紹,經其調查,小潔生前被投保的保單總額爲2767萬,死亡保險金給付總額3009萬。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險行業“雙錄”規定之下,“代簽名”的保單何以通過?保險公司又因何拒不向受害者家屬提供保險合同等相關證據?值得深思。

保險公司爲何不提供證據

目前,泰國警方以蓄意謀殺、殘忍傷害他人致死罪狀正式控告張某,並起訴到普及法院。

李濱強調:“泰國警方指控他(張某)是蓄意謀殺,這裏的蓄意主要針對騙保,但是蓄意是一個非常主觀的東西,而認定蓄意需要靠大量的客觀證據來證明他主觀上存在蓄意,所以如果客觀證據不足,就不足以認定爲蓄意。”

因此,國內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對此案的判決影響就顯得至關重要。

不過,該案受害者家屬在國內保險公司取證時陷入困境。

據李濱提供的信息顯示,張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包括:復興保德信人壽、瑞康人壽、同方全球人壽、太平洋人壽、瑞泰人壽、中信保誠人壽、上海人壽、安聯人壽、長生人壽、華貴人壽、和泰人壽、橫琴人壽、中韓人壽、陽光人壽等。其中,僅復星保德信人壽、同方全球人壽、中國太平洋人壽、陽光人壽四家保險公司提供了紙質保險合同,其他保險公司則拒絕提供保險合同、拒絕介紹保險簽訂過程和保單當下的效力。

即使是上述有紙質合同的保險公司,目前也未向家屬全面介紹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和目前保險的效力狀況。

李濱表示,保險公司給出的原因都是天津警方要求對此案保密,但是保險公司又拿不出警方的書面要求,其認爲作爲被保險人的家屬應當有知情權。

不過,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律師原野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國內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具有一定的調查取證權,但需徵得對方的同意。被害人及被害人代理人則不具備調查取證權。因此,保險公司不需向被害人家屬提供合同及合同訂立過程及效力情況。但保險公司有義務配合警方調查取證,包括提供文件、記錄和證據物品等。

但李濱則提出質疑認爲:“國內警方有權利行使偵查權,問題是在保險領域國內警方是否具有專業性,保險公司若在國內警方不具有專業能力的情況下,是否能向國內警方充分披露和提供,能夠認定張軼凡存在蓄意謀殺,或存在爲騙保而進行殺人的證據?比較簡單認定投保人到底是誰的客觀證據之一就是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錄音,不清楚保險公司是否向國內警方提供,或者國內警方是否有專業能力,知道要求保險公司提供。”

“當然還涉及其它證據,比如大量的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訂立的保險合同,張軼凡涉嫌是該第三方網絡平臺的保險業務員,保險公司是否向國內警方提供相關可能存在的證據證明,或者國內警方是否知道了解這方面問題。”李濱表示。

一位保險公司人士亦告訴本報記者:“保險公司會跟警方合作的,因爲保險公司肯定也不想賠,警方看保險合同也沒有意義的,警方能有保險公司懂保險合同嗎?警方只是想找到他的犯罪動機,所以想看看合同。”

“雙錄”成擺設?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1月1日起就已正式實施的《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即“雙錄”)。雙錄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爲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雙錄”明確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爲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製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

而死亡保險金給付是指當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死時,保險人向其受益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一般合同都約定死亡保險金爲合同保險金額的全數。死亡保險金的給付要具備兩個前提:被保險人因約定的意外事故而死亡;死亡的時問必須在保險期限或責任期限內。

此外,保險銷售行爲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還應符合相關業務規範要求,視聽資料應真實、完整、連續,能清晰辨識人員面部特徵、交談內容以及相關證件、文件和簽名,錄製後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剪輯。

並且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後2年。

那麼在“雙錄”的規定下,涉及到3000萬的死亡保險金給付,張某“代簽名”的保單何以通過?

上述保險公司人士告訴本報記者:“這個事件,主要是代理人的問題,代理人會負很大責任,根本問題出在他這,代理人就不應該允許他代簽。”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法講師王鵬鵬向本報記者表示,如果存在僞造簽名或者代簽問題,不僅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而且保險公司也可能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