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元宵節當天,一起“小夥見義勇爲被拘留14天,甚至可能被判刑?”的新聞進入了公衆視線,繼去年的崑山龍哥事件之後,正當防衛如何界定的問題,再次引發了大家的熱議。

類似案情實例很多,明代就有一個記載非常詳細的案件可以參考,案中死者身中六槍之多,而最後的判決卻得以從寬。本期,軒轅文史作者恨地無環爲您介紹這起“槍殺案”。

這一年是大明朝嘉靖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倭寇大掠江北,後被明軍水陸夾擊,死傷甚衆。

這一年,總督南直隸、浙江、福建等處軍務的胡宗憲招降海賊王直也已經三年,終獲成功,王直的船隊帶着日本方面的使者、貨物,來到浙江通貢互市。

一戰一和均有成效,應該說對於爲了倭寇問題焦頭爛額多年的大明朝廷來說,這一年是挺不錯的。

總督胡宗憲

但對於浙江省嚴州府淳安縣的一個小民邵守愚,這一年卻似乎是太平日子到頭了。

八月的一天清晨,他被同族兄弟邵守正的母親宋氏告上了衙門,告的是他夥同五人共謀,殺了邵守正,又收了五人財物,一人頂罪。堂下有邵守正的屍體爲證,一具屍體上赫然有六處長槍刺傷。

中式長槍,殺傷力一般

至於兩人有何瓜葛,緣由還落在邵家的一片魚塘上。雖然邵守愚、邵守正兩兄弟的關係已經到了五服的邊邊上(即二人有同一位高祖父),但兩人共同繼承了這一片祖上留下的魚塘,公平起見,二人一人一年,輪番養魚。這一年輪着該邵守愚用這魚塘,可大半年來,魚塘裏的魚多次被盜,眼看着損失不小。

宋氏認爲,自己兒子曾經到魚塘邊上指魚、看魚,於是被邵守愚認爲是偷魚賊,邵守愚懷恨在心,進而伺機謀殺。按照大明律,即使自己兒子真偷了魚,也罪不至死,故而狀告邵守愚合夥謀殺。

被告人邵守愚大喊冤枉,說自己昨天晚上提着長槍帶着義子邵天保到魚塘去捉賊,遠遠看到有兩個賊人,其中一個警覺,看到人來就揹着漁網跑了,另一個沒反應過來,被自己趕上去一槍戳倒,又狠狠連戳五槍結果了性命。

期間這人就大叫了一聲,直到後來點起燈火,纔看清原來是自家族弟邵守正,故而並無謀殺之心,更沒有五人同謀一人頂罪之事。

時任淳安洪知縣聽罷兩方供詞,認爲如果是誤殺,不應當連戳六槍。畢竟就是個偷魚賊,戳倒了停止犯罪也就成了,連戳六槍感覺像是仇殺。

估計是邵守愚一直沒供出同謀的五人,這案子一直沒有結案,又流轉到了臨近的遂安縣、壽昌縣知縣處。遂安朱知縣審問邵守愚後得出的意見和洪知縣差不多,連戳六槍,不像誤殺。

壽昌彭知縣更是依照大明律給邵守愚定了罪刑,參照“親屬相盜”一條,其中規定:

若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者……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

就是說如果一起居住的小輩後生勾結他人偷自家財物,過程中殺傷了自家親屬,就按照殺傷自家親屬的相關律條來定罪。邵守愚和邵守正是五服中最輕的族兄弟,就按邵守愚殺了自己緦麻兄弟論,依律判絞刑。

這個意見就上報到了嚴州府,卻被清正嚴明的浙江巡按御史王本固駁回了。

於是案子又轉到分管嚴州等府刑名的浙江省按察使司分巡道處,分巡道看過,也覺得這個罪定得不對:即使按照宋氏所訴,也是被殺的邵守正有“親屬相盜”的嫌疑,而不是殺人的邵守愚;另外按照大明律,同族親屬如果已經分家,偷竊的又不是共有財產,那應該按照“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論,雖然偷竊中殺了親屬和同居相盜殺傷論罪沒差別,但邵守正和邵守愚明顯不住一起,當年魚塘中的魚也歸邵守愚所有,實在不應該以同居卑幼引賊論。

(此處再多說一句,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論罪是以盜竊罪爲基礎,按親屬關係減罪,越親減罪越多,此即郭德綱曰過的“馬瘦毛長蹄子肥,兒子偷爹不算賊”;而同居卑幼引他人偷盜自家財物是以擅用財物罪爲基礎加重,因爲既未分居,自家財物的所有權、處分權就都歸尊長所有,所以也不存在同居尊長引他人偷盜的罪名。)

這樣看來,壽昌的彭知縣於刑名一項實在稀鬆,有望入不及閣任大學士。

日本人眼中的王直,絕非倭寇形象

一番兜兜轉轉,這個案子就拖了三年。期間救了邵守愚一命的浙江巡按王本固也沒閒着,開始硬剛督府胡宗憲,帶頭要求朝廷將海賊王直正法。

一時間浙江輿論四起,說胡宗憲收了王直好處,胡宗憲爲求自保,將招降改成了誘捕上報。嘉靖三十八年十二月,邵守愚還在扒着牢飯,朝廷一道詔書下到浙江,王直在杭州府宮港口被斬,梟首示衆。

這還只是王本固硬剛胡宗憲連續劇的第一季,此人可以說是大吏胡宗憲的對頭,大盜王直的閻羅,卻是小民邵守愚的菩薩。

王本固

這一拖,拖到了初審此案的淳安汪知縣離任,嚴州府又把案子發回案發地淳安,要求接任知縣再行檢查。

檢查之後,接任知縣向嚴州府上報了一份參考意見,將宋氏所訴一一駁斥,並外柔內剛地啪啪啪打了汪、朱、彭三位知縣的臉。(是的,在座各位都是樂色。)

經查驗屍報告,死者耳朵裏有塘泥,可見不單是指魚看魚,估計是去偷魚的。

如果是六人合謀殺一個人,人多嘴雜,這麼久了爲何還沒有敗露?

如果是五人買通邵守愚一人頂罪,那所用錢財爲何至今也毫無痕跡可循?死者還有親兄弟兒子多人,和邵守愚都是同宗親戚,住得也近,三年來都沒有查訪到任何證據。按此推論五人買通的說法應該不成立。

殺賊不死,賊必反傷”,邵守愚之所以連戳六槍,就是不知道賊人死沒死,要多戳幾下確保殺死賊人,此“勢所必至”也。

死者被戳六槍,但只叫了一聲。“黑夜敵賊,危迫慌忙”。邵守愚根本沒想到會是自家兄弟做賊,深夜裏單憑一聲叫痛也難以分辨是誰。而且六槍連戳,立即致死,並不是捉住之後再行殺害。

綜上,“似”不應該用“同居卑幼引他人盜己家財物有殺傷者”這條來處理判邵守愚絞刑。

因爲這封公文是報告給上級的參考意見,同時也得照顧些同行的面子(畢竟同行那麼努力襯托),所以文書中用了“似有”“似非”“似實”“似虛”“似不當”五個“似”,但其中分析一點都不含糊。

很遺憾,雖然文中“正當防衛”幾個字已經呼之欲出,但筆者沒有查找到這封參考意見上報後,嚴州府到底下的什麼判決。但想來已經喫了三年牢飯的邵守愚應該可以免於絞刑的厄運了。

而他要感謝的這位新縣令,叫海瑞。

明代著名漢族官員海瑞

注:海瑞曾自稱“竊謂凡訟之可疑者,與其屈兄,寧屈其弟”,這個案子在海瑞眼中應該是可以決疑者,且邵守愚和邵守正已經是五服邊邊上的族兄弟了,希望邵守愚不是佔了年長的便宜吧。

另附海瑞參語原文如下:

淳安縣邵守愚與弟邵守正,共承祖遺塘一口,輪年養魚。嘉靖三十六年, 輪該守愚,屢次被盜。八月二十三夜一更時分,邵守正約同程周去塘盜魚,守愚帶同義男邵天保執槍去塘捕盜。程周窺見人影步聲,即背魚網去脫訖,邵守正被邵守愚一槍戳倒,當叫一聲,再加狠力連戳五槍身死。

次早伊母宋氏告縣,蒙洪知縣審得,若是誤殺,不宜連戳六槍,似有仇恨。遂安縣未知縣審問擬守愚,連戳六槍,似非誤殺。壽昌縣彭知縣問守愚,依同居卑幼引人盜物。若有殺傷者,依殺緦麻弟律絞。解府轉詳巡按御史王處駁回。分巡道者看得招情亦欠合律,行府轉委本縣檢究。

參審得宋氏詞內,告有指魚、 看魚。夫縱盜魚,律有不致死之說。檢得耳竅亦有塘泥在內,則與程周同盜之情似實。又稱六人謀殺一人,口舌之多,豈能久而不敗露。五人出財買一人獨認,財物實跡,焉得久不外聞?況邵守正親兄弟邵守中、守和、男邵太禮,與守愚等系同宗兄弟,住址相鄰,耳目切近,詢訪三年,杳無可據,則計供買認之情似虛。殺賊不死,賊必反傷,其連戳六槍者,蓋亦未知其死與未死,多戳使之必死,亦勢所必至也。守正被戳豈無痛聲,然止一聲,未有別樣話說。黑夜敵賊,危迫慌忙,兄弟相盜思慮不及,恐不能就一痛聲,而辨其爲兄弟、他人也。登時殺死,未就拘執。似不當以同居卑幼引他人盜己家財物有殺傷者,依殺傷緦麻弟律絞論罪。

來源:軒轅衆微信公衆號

編輯:賈共鑫、朱奕錦

審覈: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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