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稿,介于抄袭和再创作之间的模糊存在

Copyright是版权的英文写法

洗稿,介于抄袭和再创作之间的模糊存在

作家马伯庸把一大笔稿费转赠给了其文章涉及到的四位论文作者

洗稿,介于抄袭和再创作之间的模糊存在

作家徐志戎(右)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版权概念已经过时了

A03版

封面文章》牛角

最近,一场“笔墨官司”引发了媒体圈的大讨论。这场官司再一次涉及到自媒体常犯的那个毛病———洗稿。1月12日,《财新》记者王和岩在社交平台发文,质疑公号“呦呦鹿鸣”在11日推送的文章《甘柴劣火》对《财新》杂志就甘肃武威地区的系列报道,进行了洗稿。而王和岩正是武威系列报道的原作者。

关于洗稿,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经谈到过,它属于一种难以通过法律维权的抄袭行为。老话说,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洗稿无疑就是抄袭的高级段位,尤其这个“洗”字用得好,就像洗钱一样,让非法的变成合法的。而洗稿行为猖獗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洗稿的侵权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不太好界定。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一个原则:创意、表达二分法,指的是法律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什么是表达呢?就是你的创作手法,你写的句子、你谱的曲子、你拍的视频,这都是表达,如果有人和你雷同,就是侵权。那么什么是创意呢?就是你表达的思想、动机、情绪、情感等等。

之所以做这样的二分法,是因为表达是否模仿抄袭好界定,但创意思想就不好界定了。因为我们不能够排除有“英雄所见略同”的情况,你说女孩像一朵玫瑰花,我说女孩像一朵月季花,你没法说我是抄袭你还是和你想法一样。而反过来讲,如果把表达也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之内,就相当于垄断了创意和情感,也就伤害了创作的自由。

然后问题就来了,这些洗稿的公众号作者们,不抄袭你的表达,就抄袭你的思想。这就相当于钻了著作权法的“空子”。那么法律难道就拿他们没办法了吗?也不尽然,因为你洗一篇稿子可以解释说不谋而合,而如果你大量的稿子都和某位或某些作者“不谋而合”,抄袭的嫌疑就难以洗清了。而我想如果告上法庭,法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倾向于保护原创者的权利。

当然,如果每一个洗稿纠纷都走法律途径,这个成本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还需要在法律之外寻找更加有效的维权手段,比如说舆论的零容忍。或者用更通俗的话讲,就是道德审判。道德审判这个词这两年有点贬义的意思,因为经常有当事人在道德的棍棒下遍体鳞伤,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了他所犯下的过错。但道德审判有时候又是那样的行之有效,因为道德审判的发起不需要什么程序,而只需要每个围观者自己的“心证”,我认为你错了。

《甘柴劣火》这篇文章就遭遇了一众资深媒体人的道德审判,包括黄章晋、石扉客、宋志标等等,都认为文章作者黄志杰涉嫌洗稿。这篇文章大量采用了《财新》杂志系列报道里的内容,但既没有使用直接引语,也没有及时注明出处,而是用自己的语言重新把内容讲述了一遍。黄志杰在文章中3次提到了《财新》杂志,但在记者王和岩看来,这远远不够,因为在文章中还有一些地方素材疑似来自《财新》,却并没有注明出处。

然而这篇洗稿文章却在媒体圈和法律圈里都引发了讨论。因为相比于那种单纯以抄袭为目的的洗稿行为,这篇文章更像是一次既有信息的重新梳理和整合,或者说再创作。文章的最前面,作者黄志杰特别注明:“本文所有信息,均来自国内官方认可、可信赖的信源,敬请诸君知悉。”媒体人张丰评价说:“在他(黄志杰)心中,这些过往的报道,就是他写作本文的‘素材库’,他经过反复阅读,最后以一种新的逻辑重新讲述了整个故事。”

如果我们阅读这篇《甘柴劣火》,会发现这的确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洗稿,作者收集了包括《财新》系列报道在内的大量内容,梳理整合,并加入自己的思考,然后创作出这篇文章。文章的骨架和灵魂是属于作者的,而其他报道则为文章提供了血肉。这有点类似于“当年明月”的那本《明朝那些事》,书里有哪些内容是“当年明月”原创的吗?没有,所以内容都来自于史料,然而这种通俗表达方式,或者说“写法”,却是“当年明月”的原创。

于是问题来了,对于这样一种“再创作”行为,我们是宽以待之呢?还是以学术论文的标准来要求呢?毕竟这是一篇公众号文章,而并非论文。这对王和岩来说自然不是问题,无论对方以何种方式侵权,我都要捍卫我的权利。更别说《财新》杂志的文章都是付费的,要是都被你这么免费散播出去,我们不得喝西北风啊?习惯了免费的中国读者绝不会考虑《财新》的生存不易。

而且这里还有一个技术难题,就是我们如何区分抄袭和再创作这两种行为?如果默许了黄志杰的文章属于再创作,那么抄袭者也以此为挡箭牌,挂羊头卖狗肉,又该如何是好?要知道洗稿就是难以界定才成为出版界的顽疾,如果再有个背书的,那还不更加猖獗?

而硬币的另一面是,如果我们不区分抄袭和再创作,都以洗稿的罪名待之,是不是会把一些杰出的再创作作品给扼杀掉呢?这会不会进一步伤害传播的效率和表达的自由呢?要知道,从普及明朝历史的效率看,没有什么史书能跟《明朝那些事》相提并论。

解决问题的责任可能要着落在打算再创作的作者身上。他们可以通过更严格的引用方式和声明来把自己跟洗稿者加以区分。比如说黄志杰,如果不只是在文章的开头傲慢地来一句“本文所有信息,均来自国内官方认可、可信赖的信源,敬请诸君知悉”,而是诚恳地把每个被引用者的名字都罗列出来,甚至对向《财新》这样的付费稿件给予稿费上的补偿,可能问题就解决了。

说到这就必须介绍一个经典案例了。今年一月份,作家马伯庸的非虚构作品《显微镜下的大明》出版了,这本书是马伯庸在浩如烟海的明朝史料中扒出来6个鲜为人知的故事,然后再以小说家的笔触生动地描述出来,毫无疑问这是个典型的再创作。而这里的一个问题是,马伯庸所参考的史料,不仅仅来自于古籍,也包括当代史学家的学术著作,这就涉及到了一个版权问题。

这事儿要从2014年说起。当时马伯庸和一位喜欢明史的朋友聊天,这位朋友给他讲了一个明朝万历年间发生在惠州的一个民间丝绢案,整个过程跌宕起伏,这引起了马伯庸极大的兴趣。马伯庸查阅相关史料和论文,用了两年时间,写出了一篇3万多字的文章,命名为《显微镜下的大明———大明万历初年的徽州丝绢案纷争》,也就是那本书里的第一篇文章。接下来,马伯庸不知道拿这篇文章如何是好,出书则太短,作为文章则太长,最后索性扔在了网上免费供人赏阅。这事儿激怒了他的朋友和菜头,在他看来,这属于暴殄天物,相当于把黄金珠宝放到了菜市场里。

和菜头认为,好文章就应该发布给有能力欣赏的人去阅读,这才是对知识的尊重,不仅如此,还应该给这样的文章一个合适的价格。于是和菜头把文章推荐给了著名的知识付费推手罗振宇,罗振宇读完之后如获至宝,当场决定花十万块钱买下这篇文章,然后把它推荐给“得到”用户,希望会有10万人能够阅读。

故事到此为止,也就是个名利双收的故事,而马伯庸接下来的选择,却给所有打算再创作的作者们树立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道德标杆。马伯庸与罗振宇达成共识,把这笔钱转赠给了文章涉及到的四位论文作者。“在他们看来,正是因为有这些学人的坚守和付出,才使得知识薪火相传,文明不绝于缕。”(和菜头语)

但我相信,这样的选择最终只能作为美谈在江湖上流传,却无法形成共识乃至行业规矩。毕竟,好文章常有而马伯庸不常有。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知识传播的去中心化,版权这个权利,已经越来越难以维护了。

最近在听科普作家卓克的《科学思维课》,里面谈到一个有趣的话题,“在任何文明的早期,都流传着各种神话故事,如果耐心分析这些故事,就会发现它们大都似曾相识。”科学家们通过对神话故事的分析,间接分析了人类在地球上的分布历史。换句话说,并不是不同地区的人类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同一个神话故事,而是同一个故事随着人类迁徙的脚步扩散到世界各地,这也间接证明了人类是起源于一支。

在分析中科学家们发现,神话故事也跟生物的生存类似,都经历着相对缓慢地变化。在逐渐扩散中传播着,总难免在原有的版本上得到或失去某些元素。而在版权观念诞生之前,故事就是这样传播着,并被不同的传播者口口相传、道听途说、添油加醋,以适应新的环境和受众。这些神话故事,始终处于“再创作”状态,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这就是“洗稿”。

而改变这一切的是印刷机。在印刷机发明之前,根本就没有什么版权概念,作者没想着靠写书赚钱,抄书的也不觉得要给作者钱。就像中国古代的诗歌,都是文人的业余创作,他们的本职工作是做官。而康德也曾经说过:“一本书,是一个外在的工艺品,它能够被任何一个合理占有它的人所仿制,根据物权他有仿制的权利。”

印刷机极大地提高了图书印制的效率,这导致一个结果,书籍变多了,读者不够用了。当读者有了选择权,就只青睐那些优秀的作者和作品,于是出版商们决定用版权把这些优质产品给垄断起来,不允许别人染指。所以版权诞生之初是保护出版商的。只不过当作者和出版商协商分配版税,这才成了版权的积极维护者。试想如果一个作者的作品一次性被出版商买断,他是绝不会对版权感兴趣的。当然,他会要求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就是你盗版的时候别忘了把我的名字写上。

对版权的保护自然维护了创作者的利益,提升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但同时它可能也阻碍了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创新的可能。就像我们前面所谈到的,洗稿不仅仅是抄袭者的选择,也是一些再创作者的选择。那么人们是不是可以选择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自然可以,但成本就会上升,而效率就会下降。所以《著作权法》里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稿酬,这其中就包括了在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而法律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障新闻传播的效率。

我们可以试想一种情况,一个人没有发明任何一项技术,只是把很多现有的技术天才地整合在一起,然后创造出划时代的伟大产品。而如果他需要向每一个技术拥有者支付费用,这项伟大产品可能就难产了。其结果就是,很多人都想到了这个绝妙的点子,但只有资本最雄厚的那个人实现了想法。相信大家猜到了我说的是什么,乔布斯和他的iPhone。而假如没有产权的保护,这个世界会变得更好呢?还是更糟糕呢?

我自然不是想为洗稿者洗地,那些赤裸裸的抄袭者只是一群逐利的窃贼。但严格的产权保护却有可能把更多的伟大产品扼杀在摇篮里,这是一个无法忽视的可能。而且客观上来看,随着互联网的诞生,产权的保护能力正在被削弱,人类正在返回持续“再创作”的年代。

我越来越不爱听郭德纲的相声,因为里面的包袱早就在网上看过了,只不过被郭德纲改动了一下。那郭德纲算洗稿吗?恐怕不算吧。而且他想给原创者稿费估计也找不到人。因为互联网和印刷机不一样,它的文本是变动不居的。在互联网时代,因为允许受众及时反馈,使得文本始终处于“编辑状态”。就像当年口口相传的神话故事,始终处于“再创作”状态。所以互联网上的作品,“既不被作者本人控制,也不是单个读者想象力自由驰骋的草地,而是传播过程中所有表达的矢量合集。也就是说,每个读者都在参与创作。”(徐志戎语)

而每一位作者,对他人发表在网络上的内容加以“借鉴”,简直就难以避免。这时候,如果一个作者主张自己的著作权,他有信心免于同样的批评吗?在这样一个信息杂乱无章的年代,版权的边界也就模糊到难以切割的地步了。洗稿,既可能是一种主动的抄袭行为,同样也可能是难以避免的被动“借鉴”。这倒让我想起了大张伟老师被指责抄袭时说的话,听的歌太多,以至于搞不清这旋律是他自己想到的还是曾经听过的。

最后必须承认一件事,我这篇文章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也是从作家徐志戎的一篇文章里“洗”出来的。但我倒没有什么道德负担,因为在那篇文章开头,徐老师就开宗明义:“我一直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版权概念已经过时了。所以我写的东西,任何人随便转、随便用,署不署名都没关系,拿去改成自己的名字换钱也行。我不会追究。”

和马伯庸相比,徐志戎是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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