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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小编在此提示广大网民:当您不幸遇到网络安全问题时,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敬告不法分子:侵犯他人网络安全,将触犯法律,严重者更可获刑。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不要侵害他人的网络安全!

小编为您整理了网络安全领域中的法律知识,

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请仔细看喔,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1

禁止从事哪些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2

诽谤

(一)网上的那些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构成诽谤罪(自诉)?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构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构成诽谤罪(公诉)?

1、引发群体性事件;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众、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构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3

寻衅滋事

网上何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4

敲诈勒索

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5

非法经营

(一)网上何种信息处置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上述行为在什么情形下构成非法经营罪?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6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

(一)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民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节选)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节选)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节选)

(来源:金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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