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件是對婦女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受害人怎麼可能會同嫌疑人 “冰釋前嫌”呢?

  冰川思想庫特約撰稿 | 宋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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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美作者林達在他的《我也有一個夢想》一書中講到1992年美國洛杉磯黑人暴亂時,曾對大洋彼岸的友人說:

  “你得到的信息是簡要的,推論也就會顯得格外清楚。但是就像世界上發生的很多事情一樣,當事實被簡單化以後,看似清晰的結論,有時反而會模糊事件的真實面貌。”

  洛杉磯暴亂是一起黑人對於司法判決結果不滿引發的一場嚴重的暴力事件,但事後諸多分析都證明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並無過錯。林達先生的這一席話一直令我銘記。多年法律從業經驗也讓我瞭解到,對於絕大多數的司法案例,如果不具體還原到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僅憑新聞報道中透露出來的簡單信息,也許根本不能讓人接觸到事件真實的面目。

  於是當網上諸多質疑河南省魯山縣檢察院對於一起未成年人強姦犯罪進行和解的評論開始廣泛流傳時,我的第一反應:這是不是謠言?

  ▲"魯山檢察"微博截圖

  畢竟法治中國這麼多年,大衆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法律意識。人們都知道諸如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不是當事人想和解就能和解的,即使被害人諒解了,公訴機關也一樣會提起公訴不含糊。

  公訴機關代表國家來追訴犯罪行爲,保護的是國家的法律秩序,體現公共意志。如此一件嚴重侵犯未成年少女的強姦犯罪,檢察機關怎麼可能如此犯渾呢,特別是他們還把這一起案件作爲“未檢“優秀事蹟進行宣傳!

  這一案件存不存在貓膩,真的是犯罪嫌疑人通過花錢來逃避刑責嗎?其實具體情況還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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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這是一起強姦案件沒錯,但犯罪嫌疑人是一個16歲的男孩。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司法機關除了要依法保護國家和受害人之外,同時也肩負着引導走上歧路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責任。

  由於未成年人尚在人生起步階段,他們敏感而又非常脆弱,對環境充滿好奇與渴望,卻沒有足夠的理智去甄別事物,是非標準模糊,容易受到家庭、社會等客觀環境中不良因素的影響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同時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都還未成熟,可塑性強,在違法犯罪後,也易於接受教育感化,重歸正途。

  同時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產生原因上看,往往是社會上各種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惡劣環境等交互作用的結果,他們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魯迅先生曾說過:“孩子小的時候不把他當人,長大以後,也就成不了人。”

  ▲"魯山檢察"微信公號截圖

  我國司法機關向來重視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研究,也形成了一整套比較完備的制度。人民檢察院有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機構,人民法院也有對應的未成年人審判法庭,專門負責檢訴、審理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

  而且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處罰爲輔的原則。對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從看待成年人犯罪的眼光來看待未成年人的犯罪。他們畢竟是孩子,雖然違法犯罪了,但是如果可能,社會公衆還是應該給他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不是單純喊打喊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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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報道中最爲人詬病的是男孩家屬賠償了女孩的8萬元錢,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這樣很容易引發公衆對於花錢就能逃避刑責的憂慮。

  也有人說這種和解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和解的規定。因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刑事和解只適用於兩類:

  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而強姦犯罪明顯不能歸類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因此檢察機關的行爲是錯誤的。

  我也認同強姦犯罪不是刑事和解規定的範圍,但是據網上的消息稱,雙方和解是檢察院的未檢科聯繫當地的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如果這一消息屬實,說明檢方也並沒有把這一和解當做是刑事和解處理。

  因爲刑訴法明確規定刑事和解是必須由檢察機關主持製作和解書的,而不可能假手於調解委員會。因此雙方的和解更像是民事方面的和解。

  衆所周知,刑事犯罪的受害人有權在在公訴機關公訴犯罪的同時提出民事賠償以彌補自己因犯罪受損的合法權益。

  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往往願意積極賠償,與受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取得其出具的相應的諒解書,以此換取司法機關在量刑上給予一定的考慮。這一做法在實踐中相當常見,同時也有利於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法律也並不禁止。

  上述和解的範圍則比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包括刑法上的重罪,當然效果與刑事和解不同,嫌疑人賠償之後是否能夠爭取到司法機關在量刑上從輕處罰,往往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綜合進行裁決,並不是賠償了就一定能夠獲得從輕的結果。

  更何況,魯山檢察機關只是在雙方和解之後變更了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從羈押變更爲取保候審,這並不是直接把男孩無罪釋放回家。

  報道中沒有提及後續的刑事訴訟程序,但可以推測的是檢察機關不太可能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因爲刑訴法上規定的“附條件不起訴“必須是滿足“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硬性條件。強姦罪是重罪,刑罰起算點就是三年以上,即使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仍應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在法院審理後做出相應的裁判。

  從上圖這一則材料來看,檢察機關對於未成年嫌疑人本來就是奉行“少捕、慎訴、少監禁”的寬緩刑事政策,本案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變更爲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本身並沒有什麼明顯的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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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引發公衆的熱議,除了近幾年確有司法腐敗導致公衆對於司法機關有疑慮的因素之外,還在於司法正面宣傳文章沒有講清楚細節與背景。宣傳部門過於追求高大上以及報道的文學性。

  殊不知,隨着公民法律意識的覺醒,有時不恰當的宣傳反而會把自己推到風口浪尖。就拿魯山檢察院這一篇宣傳來說,引發人們爭論的更多集中於文章的標題:《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

  強姦案件是對婦女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受害人怎麼可能會同嫌疑人 “冰釋前嫌”呢?宣傳部門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更多着重於文學性的誇張和不嚴謹,才造成了這一起“宣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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