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齊抓共管依法嚴懲偷拍者)

近日,全國多處酒店曝出針孔攝像頭,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多數網民認爲,現在偷拍事件越來越多,嚴重威脅到公民個人隱私安全。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發現,近年來,偷拍、偷錄等違法犯罪行爲漸成氾濫之勢。各種隱蔽式偷拍攝像頭在電子市場隨處可見,網購平臺叫賣偷拍設備也毫不避諱,甚至還有賣家提供訂製服務。不法分子通過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僞裝成日常生活中的物品,可以不限時間、不限距離地肆意竊取他人的隱私。

接受記者採訪的法律人士認爲,對於竊聽、竊照器材認定到案件查處,涉及公安、國家安全、工商、質監、通信等行政機關,以及檢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門,關鍵是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齊抓共管,依法嚴懲違法違規者,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偷拍事件頻頻發生

視法律如一紙空文

試衣間、酒店、出租房……針孔攝像頭偷拍事件頻頻發生,涉及場所和範圍也越來越廣。令人不解的是,這些偷拍設備是從哪裏來的?

記者在長沙某電子商城走訪發現,針孔攝像頭、微型攝像頭等偷拍裝置在市場內十分常見。在這家商城二樓某家店鋪前,記者提出購買一個家用的微型攝像頭,店主很快拿來兩款袖珍攝像頭,其中一個3釐米長、2釐米寬、不到1釐米厚,另一個是針孔攝像頭。

據店主介紹,普通插入內存卡偷拍的設備早已過時,現在已經有了連接WiFi後遠程監控的設備。“微型攝像頭安裝在插座或者眼鏡裏,可連續工作幾十個小時,不僅可以插存儲卡錄音錄像,還具備不發光隱藏、夜視、移動偵測錄像、App遠程回放等多個功能。”

另外一家售賣同類設備的店主說,隨着社會發展,大家越來越青睞這種微型攝像頭,體積小、不顯眼,使用起來十分方便。“一個針孔攝像頭320元,通過一個接收器接收信號,再在手機上下載一款App,即可實時查看監控。”

隨後,記者登錄多個電商平臺,發現不少網店也在銷售類似的微型監控設備。五花八門的隱蔽攝像頭可安裝在墨鏡、胸針、化妝鏡、紙巾盒等各種小物件上,價格90元至1000元不等。幾家大型的電商平臺內,均有大量販賣微型攝像頭的店鋪存在。

在某網購平臺上,一款微型攝像頭直徑只有30毫米,體積比乒乓球還小,月銷量高達2961件。記者嘗試進行網購操作,整個過程無須登記任何個人信息,並且購買數量沒有限制,可批量下單。

採訪中,有市民認爲,針孔攝像頭之所以隨處可買,是因爲我國法律法規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缺少精準定義。“由於概念模糊,導致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但記者梳理相關法律法規發現,事實並非如此。對於禁止使用的專用器材範圍和認定機關,法律法規已經作了明確規定。

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原國家安全法第21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對於什麼是專用間諜器材,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作了列舉式說明:(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此外,2015年1月份正式實施的《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僞基站”設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規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僞基站”設備。

關於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規定》作了詳細說明。其中屬於竊聽專用器材的有:具有無線發射、接收語音信號功能的發射、接收器材;微型語音信號拾取或者錄製設備;能夠獲取無線通信信息的電子接收器材;利用搭接、感應等方式獲取通訊線路信息的器材;利用固體傳聲、光纖、微波、激光、紅外線等技術獲取語音信息的器材;可遙控語音接收器件或者電子設備中的語音接收功能,獲取相關語音信息,且無明顯提示的器材(含軟件);其他具有竊聽功能的器材等。

其中屬於竊照專用器材的有:具有無線發射功能的照相、攝像器材;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以及使用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的照相、攝像器材;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顯示器的微小相機和攝像機;利用搭接、感應等方式獲取圖像信息的器材;可遙控照相、攝像器件或者電子設備中的照相、攝像功能,獲取相關圖像信息,且無明顯提示的器材(含軟件);其他具有竊照功能的器材等。“對於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由公安機關進行認定。”

有專家認爲:“目前,對於什麼是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什麼是專用間諜器材,國家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爲依法查處。”

各地立案標準不一

司法懲戒難以執行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第283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規定,沒有包含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的行爲,導致很多違法犯罪行爲受不到打擊。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彌補了這一缺陷,將刑法第283條修改爲:“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記者採訪得知,無論是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還是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其目的都是爲了牟利。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屢禁不止。在司法實踐中,有生產必然就有銷售,兩者密不可分。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吳某某租用一出租屋,非法生產可接聽手機、對講機、小靈通、錄音筆等微型耳機,銷售給他人用於考試及賭博作弊。公安機關抓獲時,吳某某共生產微型耳機約2.9萬個,銷售量約2.2萬個,涉案金額230多萬元。經特種器材技術鑑定中心鑑定,這種耳機屬於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最終,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有法律人士告訴記者,對於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設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僞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對行爲性質、涉嫌罪名以及管轄都作了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也十分順暢。“而在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或者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的立案標準上,國家沒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導致各地立案標準不一。”

2018年10月,公安機關在陳某經營的數碼店內查獲10個汽車鑰匙偷拍器、2個偷拍手錶、4個全球通定位監聽器。經鑑定汽車鑰匙偷拍器、偷拍手錶均爲暗藏式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全球通定位監聽器爲暗藏式竊聽專用器材,陳某違法所得2000元。最終,法院以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8個月。

據主審法官介紹,間諜專用器材是有關機關用來祕密偵查、聯絡的專用工具,一旦流入社會,會給國家安全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的危害。

刑事處罰並不多見

亟待加大打擊力度

2019年6月20日,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接到報警,稱其租住的出租屋發現一枚針孔攝像頭,懷疑遭人偷拍。接報警後,民警於當日將違法人員李某抓獲。李某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

這個處罰在網上引發爭議,很多網友認爲太輕了。官方作出的解釋似乎也有道理,因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六項規定:對於有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行爲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北京律師肖東平認爲,每一個竊聽竊照器材都不是偶然、孤立地存在,其背後往往隱藏着一個完整的生產、銷售鏈條,有必要順藤摸瓜,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李某的查處,不僅查處其偷拍行爲,還應查清針孔攝像頭的來源,並依據《規定》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據介紹,《規定》明確指出了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執法領域內的行政處罰權限。其中,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不構成犯罪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銷售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佈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對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規定》還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對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僞基站”設備和發佈相關違法廣告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後,可以提請通信監管部門對相關網站及時依法查處。

但在現實中,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例並不多見,多數案件以治安處罰進行處理,並不能有效震懾此類行爲。事實上,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9年2月,周某某聯繫數名參加駕校考試的學員,安裝在網上購買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供考生在考試時作弊使用,幫助考生通過考試,從而非法獲利8000元。最終,法院判決周某某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對扣押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有法學專家認爲,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屬結果犯,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而什麼樣的程度才構成“情節嚴重”,我國法律並沒有給出十分明確的標準和界限,這加大了實踐中的執法難度,給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加大對生產者及市場的監管力度。”

辜韻汀 本文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辜韻汀_NBJS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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