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省商務廳原巡視員韓英珍等五人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韓英珍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韓英珍貪污、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英珍擔任吉林省商務廳副廳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審覈工作的職務便利,明知延邊久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源公司”)不符合申報條件,仍於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夥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史忠毅及二人朋友被告人趙勝一,通過史忠毅虛構三個境外投資項目予以申報,趙勝一從中溝通協調,再由韓英珍負責保證項目通過審覈的方式,先後三次騙取2013年度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和2015年、2016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共計人民幣550萬元。按照三人約定韓英珍分配專項撥款的50%,史、趙二人分別得25%的比例,韓於事後分得8萬美元(摺合人民幣489,866.00元)、人民幣125萬元,另有人民幣100萬元暫存於趙處,其餘款項被史、趙二人分得。

吉林省商務廳原巡視員韓英珍等五人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

吉林省商務廳原巡視員韓英珍(資料片)

時任琿春市商務局局長被告人崔林,明知久源公司不符合申報條件,仍接受韓英珍及史忠毅朋友王某某請託,指使該局分管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初核工作的時任副書記被告人劉汝林,兩次違規將久源公司2015年、2016年度申報項目上報,致使該公司成功騙取兩個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人民幣450萬元。

2012年4月至2017年6月間,被告人韓英珍利用其擔任吉林省商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並分管多個外貿業務處室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許可證辦理、外貿專項補貼資金審覈等方面,爲海華貿易集團有限公司等14家企業謀取利益,先後25次收受相關公司人員賄賂,收受人民幣162萬元;美元7萬元(摺合人民幣435 396.00元)、歐元5000元(摺合人民幣40 969.5元)、寶珀牌手錶一塊(價值人民幣101,916.07元),合計人民幣2 198 281.57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韓英珍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國家專項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韓英珍作爲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鑑於韓英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認罪悔罪,所貪污贓款已全部上繳,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韓英珍多次收受多人賄賂,數額巨大。鑑於韓英珍因涉嫌貪污犯罪被調查後,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結合其所受賄贓款已全部上繳,認罪悔罪,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吉林日報社出品

策劃:姜忠孝

作者:吉林日報全媒體記者 粘青 通訊員 於治國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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