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生時代,一般是家和學校兩點一線,其中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在學校度過的因爲學校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因爲在學校遭受來自同學、老師以及校外人的侵害,與學校有關係嗎?學校需承擔什麼責任呢?

「小司說法」新生被罰陡坡蛙跳死亡!學校需承擔責任嗎?

近日,湖南邵陽的一名高一學生張某因爲午休與同學講話被老師謝某發現,爲了以示懲戒,謝某罰張某和講話的同學從陡坡下往上蛙跳,並要求雙臂必須緊扣在身後,張某達到坡地的頂端後突然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目前我們不知張某的死因,但是我們會問:

如果沒有謝某的懲罰,張某是不是不會因此死亡呢?

對於學生在學校受傷甚至死亡,學校需要爲此負責嗎?

有什麼法律依據要求學校負責呢?

「小司說法」新生被罰陡坡蛙跳死亡!學校需承擔責任嗎?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學校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即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小司說法」新生被罰陡坡蛙跳死亡!學校需承擔責任嗎?

謝某要求張某蛙跳其實是屬於“體罰”的一種,原本是不應該對學生做出的行爲,但是仍要求學生蛙跳上陡坡,該行爲侵害了張某的生命健康的權益。如果因爲這個行爲導致張某死亡,那麼謝某和學校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蛙跳上陡坡的行爲,那麼如果謝某和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管理的職責,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小司說法」新生被罰陡坡蛙跳死亡!學校需承擔責任嗎?

在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學校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爲教育廳爲衆多學校購買了校園方責任險,當發生類似張某在學校內死亡,而學校方存在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學校可能面臨高額賠償時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這也是學校承擔責任的一種體現。

九月是開學季,許多學生帶着期待和希翼進入學校,開展新的征程,學校原本是負有管理、教育、保護學生的義務,如果是因爲學校對老師的管理不善導致出現體罰,致使出現了危及生命的情況出現,那麼學校是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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