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件判决前,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某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保康县检察院积极与当地林站、村委会等部门沟通协调,首创了替代性劳务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协议:即赔偿义务人周某某通过在村猕猴保护区进行猕猴驯养管护工作、义务巡山、开展森林防护等方式提供公益劳务抵偿部分生态修复费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指控的保康县检察院认为,周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同时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周某某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架设电网猎捕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男子判刑赔偿还得在媒体上道歉

楚天都市报7月5日讯(记者余皓)架设电网猎捕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斑羚以及其它野生保护动物。今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保康县法院于近日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542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被告人周某某从2014年1月下旬开始在保康县城关镇长坪村其住处至责任山山崖处架设电网,先后猎捕小麂等野生动物二十余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周某某架设电网猎捕斑羚1只、小麂4只、毛冠鹿1只、用铁丝套猎捕斑羚1只。后将猎捕的2只斑羚、3只小麂、1只毛冠鹿出售,剩余1只小麂剥皮后冷藏。经查,斑羚属于国家二级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小麂、毛冠鹿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指控的保康县检察院认为,周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同时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周某某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周某某当庭认罪,表示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保康县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据介绍,这是保康县首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判决前,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某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保康县检察院积极与当地林站、村委会等部门沟通协调,首创了替代性劳务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协议:即赔偿义务人周某某通过在村猕猴保护区进行猕猴驯养管护工作、义务巡山、开展森林防护等方式提供公益劳务抵偿部分生态修复费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