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太平洋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資管公司)投資經理李雪的“老鼠倉”案,該案曾一度創下A股“老鼠倉”刑事處罰史上最長刑期的紀錄,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雪獲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萬。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李雪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原判認定,被告人李雪於2007年11月進入太平洋資管公司工作,於2008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間擔任該司權益投資部投資經理,並被該司授予相關股票指令權限,可以在職權範圍內自主決定其管理的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太平洋財產保險和太平洋人壽保險證券投資組合賬戶所投資股票的品種、數量、價格等。

被告人李雪通過親屬關係或他人介紹,先後控制了“薛某”、“陳某”、“翁某”證券賬戶。其中,對於“翁某”證券賬戶,李雪與翁某的哥哥翁某某、方某某約定:由方某某提供100萬元資金,翁某某提供50萬元資金,劃入“翁某”證券賬戶,由李雪負責投資操作。若虧損達到百分之二十,則由李雪補齊資金後停止雙方的委託關係,若盈利則翁、方兩人給李雪盈利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作爲報酬。

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李雪利用上述因職務便利所獲取的股票交易情況等未公開信息,使用上述“薛某”、“陳某”、“翁某”等3個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於或稍晚於太平洋財產保險和太平洋人壽保險證券投資組合賬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共計73只,成交1,510次,累計成交金額7.66億餘元,非法獲利428.84萬餘元。

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李雪在接受證監會調查時,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2016年2月24日,李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退繳了全部非法所得。

原審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500萬

原判認爲,被告人李雪作爲太平洋資管公司權益投資部經理,因履行職務而獲得證券交易股票投資信息等未公開信息,並通過該信息及其實際控制的證券帳戶先於、同期於或稍晚於自己負責的相關太平洋資管公司組合賬戶買入、賣出同種股票,交易數額達7.66億餘元,非法獲利數額達428.84萬餘元,其行爲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李雪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數額、情節以及違法所得已經追繳等,決定對李雪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李雪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被告人李雪及其辯護人提請上訴

李雪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

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維持原判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爲,從李雪犯罪的交易成交額和獲利數額看,均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原判在量刑時充分考慮了其具有自首情節和積極退贓,原判對其量刑適當。故原判認定李雪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認爲,李雪作爲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相關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其行爲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條之規定,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原判綜合考慮其犯罪持續時間長、涉及股票達70餘隻、成交次數達1500餘次、交易成交額達7.66億餘元、獲利數額達428.84萬餘元等從重情節以及其具有自首、積極退贓等從輕情節,對其所作出的判決,量刑適當。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原判認定上訴人李雪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李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採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正確,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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