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官網消息,7月7日,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後駕車與被害人謝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追尾相撞,造成謝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因謝某衣褲被卡入肖某某駕駛的轎車左前角,致使謝某被車輛拖行2100餘米。隨後,肖某某被執勤交警截停。

法院認爲,被告人肖某某的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肖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經鑑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爲124.51mg/100ml,謝某所受傷爲重傷二級。法院認爲,被告人肖某某的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肖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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