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2月28日訊 裁判文書網近日顯示,山東祥和集團股份公司浩祥分公司出納員張小紅在任職期間利用掌握公司銀行卡密碼。管理公司現金存款的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共計2546萬元用於炒股,截至案發尚有381萬元爲歸還單位。張小紅因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自2015年10月以來,在擔任浩祥分公司出納員期間,張小紅利用掌握公司銀行卡密碼、管理公司現金存款的職務便利,多次私自挪用該公司資金,用於其在齊魯證券(現更名爲中泰證券)、萬和證券等平臺炒股、投資“尊享匯”融資項目等,累計金額共計2546萬元。截至案發尚有381萬元資金未歸還單位。

2018年2月,張小紅主動向所在單位投案,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淄博山檢公刑訴〔2018〕138號起訴書指控張小紅犯挪用資金罪,於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針對挪用資金數額爲2546萬元,辯護人聲稱,第一,起訴書指控的數額中有九筆共計44萬元不構成犯罪,因爲該九次挪用資金數額每次均未達到10萬元;第二,張小紅支付給嚴某的246.4萬元,屬於借貸給他人的,因未超過三個月,因此不能作爲犯罪處理;第三,張小紅挪用資金不構成數額巨大,挪用的資金均在短時間內歸還,應當屬於反覆挪用,應以未歸還的數額來認定犯罪數額,在量刑時應當按照單次挪用最高數額150萬元認定。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指出,首先,張小紅挪用資金的行爲是一個連貫的過程,其出於同一個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主觀故意,多次挪用公司資金,在該過程中,雖然有9筆單次挪用數額不足10萬元,但每次挪用時間間隔很短,是其挪用資金過程中的一部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根據類比解釋的原則,辯護人認爲單筆挪用資金不足10萬元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其次,張小紅的供述、證人劉某1的證言及劉某1與嚴某的聊天記錄相互印證證實,張小紅先後多次挪用單位資金購買嚴某推薦的理財項目共計246.4萬元,用於投資理財,並非是將該246.4萬元借貸給嚴某,故辯護人所提該246.4萬元不能作爲犯罪處理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再次,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節點的最大數額,但足以證實截至案發張小紅尚有381萬元資金未歸還單位。辯護人提出的應當按照單次挪用最高數額150萬元認定的辯護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爲,張小紅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不退還,其行爲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結合張小紅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態度,判決如下:

一、張小紅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二、責令張小紅退賠被害單位山東祥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浩祥分公司人民幣379.5萬元。(公司觀察 文/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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