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即使是《長安十二時辰》中張小敬因爲追擊狼衛而不得不超速飆車,如果他造成了行人死傷也會判爲過失罪,“以故(走車馬)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即便是過失引發火災,在唐朝也可能會被判重刑。

作爲周秦漢隋唐的勃興之地,長安城以其良好的城市秩序和繁盛的人口數量,開啓了一個又一個的輝煌歷史時代。早在西漢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官方統計中,漢代長安城(在今西安城西北)的戶籍人口就達到了246200人,再加上兵卒、僮僕、役夫以及商販和外來求學的儒生等非戶籍者,當時長安城內總人口有50萬人左右。

隋唐時期長安城內的居民更爲龐雜,除了作爲人口主體的漢人居民以外,大量在北朝時入長安的胡族已經落地生根,往來絲綢之路的大批西域商旅在長安駐足,許多入唐的外國王室貴族選擇在長安居留,此外還有大量的外國使節、留學生和留學僧等絡繹前往長安。彼時長安城的人口比西漢時期翻了一倍,總數量超過100萬人。國學宗師錢穆的得意弟子嚴耕望,甚至估算唐長安人口數在170萬到180萬人。

人口超百萬的唐朝都城長安,對交通和火災肇事者的嚴懲令人舒適

《長安十二時辰》劇照

隋唐長安城包括今西安城及其東郊南郊的大部分和西郊的小部分,由宮城、皇城和外郭城三部分構成,宮城爲皇家宮殿所獨佔,皇城是京中各衙門所在地。外郭城則是城中居民的生活區,其中還分佈着若干商貿、宗教等場所。整座城的修建始於隋文帝開皇二年(公元582年),到唐高宗永徽五年(公元654年)外郭城全部完工,七十二年間歷經兩朝最終建成了一座東西長9.721千米、南北長8.651千米,佔地面積多達8400公頃的巨大城市。

這樣一座人類都城史上的傑作,在一千多年前的城市中是無可爭議的巨無霸,比同時期拜佔廷帝國的都城君士坦丁堡大7倍,比阿拉伯阿拔斯王朝的國都巴格達城大6.2倍。在其外郭城中,有南北街道11條、東西街道14條,這25條街道將整座城市分割成一百多個方塊形區域,一百零八居民坊和東西兩市分佈其間(不同時期的裏坊數量又有109、110之數)。

其中面積最小的居民坊佔地也接近30公頃,面積最大的居民坊佔地超過90公頃,與當時一座普通縣城的大小相當,所以唐長安城又被稱爲一個高度集中和精密組織的龐大“城鎮羣”。可以說在唐朝之前,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具備治理這樣一座大都市的經驗。當然了,作爲歷史上長期領先的國家,周秦漢隋對長安城的治理也面臨着與唐朝同樣的問題,都城規模基本上都是當時世界之最。

人口超百萬的唐朝都城長安,對交通和火災肇事者的嚴懲令人舒適

縱橫交錯、行人密佈的街道交通疏導,成羣連片、規模龐大的木質建築防火安全,使得對交通與防火的管理成爲古代王朝最早注意到的兩大城市治理重點。

早在西周時期就出現了專門管理道路交通的機構,並實行“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的通行證制度。例如,秋官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負責指揮交通,相關的交通規則有“舟車轚互者,敘而行之”(意爲道路車多擁堵時,要按先後順序通行),“禁野之橫行徑逾者”(意爲禁止橫穿道路)。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則由秋官修廬氏負責處理。

秦漢時期針對馳道的通行,規定“天子行在中央三丈,而吏民行道旁,諸侯以下無詔令馳道中者,沒入其車馬”,無故不按規定行走會被沒收交通工具。東漢時期對於城中街道,規定“公卿尚書章服從中道,凡人行左、右道,左入右出,不得相逢”,貴人走路中,平民走路邊,而且是靠左行走,不得逆行。

前人的這些交通規定得到了唐朝的繼承和發揚,例如唐朝規定“城門入由左,出由右”,就是對東漢靠左行走的沿用。《唐六典》關於“凡行路之間,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的規定,除“賤避貴”是對前代特權意識的延續外,其它幾條都是非常普世化的發揚。當然,唐朝的交管部門也深知只靠講道理是不夠的,他們對待道路上的不守規矩者,比之前代就要嚴酷多了。

人口超百萬的唐朝都城長安,對交通和火災肇事者的嚴懲令人舒適

《長安十二時辰》劇照

比如,唐律規定“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所謂“走車馬”就是超速飆車,違反者不用擔心分不夠扣,挨五十大板即可。而如果因爲“走車馬”造成行人傷亡,將會享受到3000裏徒步旅遊(流放)的待遇,附帶的還有爲期三年的戴枷勞動真人秀。即使是《長安十二時辰》中張小敬因爲追擊狼衛而不得不超速飆車,如果他造成了行人死傷也會判爲過失罪,“以故(走車馬)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除此之外,如果是馬受驚狂奔,車主雖然未能成功制止,但已盡了最大努力,這種情況下如果造成行人死傷,是不是就可以賠錢了事而不會受到刑罰了呢?答案是仍會被處以刑罰,“其因驚駭,不可禁止,而殺傷人者,減過失二等”。可見,在唐朝馬車疾行只要造成行人死傷,不論出於什麼原因都會受到刑事處罰,不是酒駕也會入刑。

如果說各個朝代在交通管理上還存在分歧的話,那麼它們在防火問題上顯然是達成了默契,都無一例外地選擇嚴刑峻法。

比如,商朝規定“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這個“灰”是死灰復燃的“灰”,也就是說在商朝亂丟菸頭是會被砍掉手的。西周則規定“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就算只是引燃了荒草野菜也會受到刑罰。漢朝就更狠了,“百鼓之後燃火者鞭一百,延燒一家斬五部都督”,違禁燃火者處以一百鞭刑,如果引發火災那就要人頭落地。

有了前朝的這些榜樣,唐朝在防火方面就更加嚴苛了,這在《唐律疏議》裏有着詳細的記載。比如,“諸于山陵兆域內失火者,徒二年;延燒山林者,流二千里;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造成失火的判刑兩年,造成山林被燒的流放2000裏,造成人員被燒死燒傷的流放3000裏。

人口超百萬的唐朝都城長安,對交通和火災肇事者的嚴懲令人舒適

《長安十二時辰》劇照

這是說的野外放火,如果在城市裏放火,基本上是三年徒刑起步,“諸故燒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財物者,徒三年;贓滿五疋,流二千里;十疋,絞;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最嚴重的情況會被以故意殺人罪處死。

即便是過失引發火災,在唐朝也可能會被判重刑。“其行道燃火不滅,而致延燒者,各減一等”,走在路上臨時用火後滅的不徹底,引發火災的後果就很難講了。如果只是燒了幾株菜苗,可能挨個幾十大板就行了。如果燒了人家的房屋,就會被處以一年徒刑。如果造成人員死傷,那就要被流放了。

除此之外,如果不慎目擊了一場火災,在唐朝也是很危險的。“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目擊者若未及時報告火災和參與救火,也屬於犯罪行爲,至於怎麼判罰則要看火災發生在什麼地方。

如果是普通百姓家着火,喫瓜看客會被處以30大板。如果目擊官府廨宇內及倉庫着火而不告不救,判一年徒刑。如果是跑到“宮及廟、社內”觀賞火災,那就要領兩年徒刑。所以在唐朝如果想體驗刑罰,只需根據所需自行選擇火災觀賞地點即可。

人口超百萬的唐朝都城長安,對交通和火災肇事者的嚴懲令人舒適

《長安十二時辰》劇照

在深受交通事故困擾和火災危害的今天,唐代對交通和火災肇事者的嚴刑峻法,讀來着實有一種令人身心舒適的暢快之感。正在熱播的《長安十二時辰》中,我們看到鬧市中張小敬與狼衛之間的馬車追逐,以及響徹全城的伏火雷爆燃,對於這樣破壞長安和諧的行爲人,讀了這篇文章的朋友們可以給他們量刑了。

主要參考資料:

長孫無忌. 唐律疏議[M].

陳智勇.中國古代社會治安管理史[M].鄭州大學出版社,2003.

賈虎林.唐代長安城市管理研究[D].安徽大學,2013.

王子今.中國古代交通系統的特徵[J].社會科學,2009.

劉繼等人.裏坊制度下的中國古代城市形態解析[J].四川建築科學研究,2007.

李德新.唐代火災及防治措施[J].合肥師範學院學報,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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