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正式開庭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依法對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10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審判。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歷史功績在於,實現了恢復和重建中國司法制度的歷史性轉折,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

案情簡介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正式開庭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依法對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10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審判。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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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庭先後33次開庭,對10名被告人進行了45人次法庭調查,對873件各種證據進行了認真、反覆的審查,查明瞭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經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經過特別法庭全體審判員評議後,1981年1月25日,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判處其他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八年不等。

案件背景

文化大革命期間,以林彪、江青爲首的兩個反革命集團,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爲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共謀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在十年動亂中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犯下了累累罪行。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

意義與影響

在新中國的法治歷史進程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可以稱得上是“世紀審判”。無論是在新中國的建設發展史上,還是在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史上,特別是在新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都可以說是一個歷史性的審判。它對我國恢復和重建社會主義的司法制度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是恢復和重建我國司法制度、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開端。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歷史功績在於,實現了恢復和重建中國司法制度的歷史性轉折,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

來源:人民法院報

整理撰稿:安健 | 編輯:吳凡 丁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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