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于1981年10月起在印染厂漂染车间工作, 1994年印染厂破产后离职。

江某于2018年3月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市人社局审查江某的人事档案,其中江某的工种标注为配碱工、化碱工、碱工,市人社局于2018年4月4日做出《特殊工种不予认定决定书》。江某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江某从参加工作起开始从事碱液稀释和碱液回收工作,其工种标注为配碱工、化碱工、碱工。

根据《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江某所从事工种并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江某称其所从事工作为漂白剂生产制作工作的一部分,但其并未提供相关依据。

判决如下: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江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规定,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以及《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上诉人从事烧碱(氢氧化钠、化学式NaOH俗称烧碱、火碱,苛性钠)工作,为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且工作已满8年,所以应依法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综上,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确认上诉人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江某所从事的工作为将单位购进的固体或者液体的高浓度烧碱加入水和液氯进行稀释,并将稀释液打到储存罐中,用以漂白布,为下一工序染色做准备。

按照《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里,序号15工作名称:“漂白液制造工”中接触的主要毒物名称为液氯、烧碱,根据江某的当庭陈述,及市人社局的认可,可以认定江某所处的劳动条件符合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范围,且已满八年。

江某的档案中记载为碱工、化碱工等,不足以反映江某所从事的劳动条件的客观全貌。

故市人社局所作出的《特殊工种不予认定决定书》认定江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撤销原判,撤销人社局作出的《特殊工种不予认定决定书》。

案例点评

本案中,虽然原单位破产了,但档案保管的比较好,这也是胜诉的关键。光从字面的工种来看,的确不属于纺织业的特殊工种。但是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帮助下,二审法院也经过深入调查,未拘泥档案记载的工种名称,根据其实际的工作环境,认定了特殊工种,值得点赞。

就目前而言,纺织工业的特殊工种,主要是根据以下三个文件:《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漂白液是一种具有将带颜色的材料漂至无色的漂白剂的水溶液。是借化学反应除去纤维等材料中所含的色素。在纺织业广泛的应用,常用的漂白剂一般是指含次氯酸钠和氯化钠的水溶液。俗称漂白液;漂白水;消字灵等。

反应方程为:Cl2+2NaOH=NaCl+NaClO+H2O

由此可见,虽然江某记录的工种是配碱工、化碱工、碱工,的确和配漂白液有关,“漂白液制造工”中,接触的主要毒物之一也是烧碱。可以说二审法院的认定还是有依据的,只是有多少法院有这样的耐心,去抽丝剥茧,揭开尘封的迷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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