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張某,是學校內一個女生社團的老大。平時驕橫跋扈,經常欺負其他老實的女生。

某一天,張某和同寢室的一個農村來的女生髮生了矛盾,就懷恨在心。她在網上認識了一個流氓,打給對方1萬元指使該流氓晚上偷偷潛入其寢室強姦該農村女生,並把該女生的照片給了對方。結果半夜的時候,該農村女生肚子痛去了校園診所。

流氓半夜爬進寢室後,發現屋內就張某一個女生。於是,也沒有看清臉,對張某實施了強姦。張某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這,就是一個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給強姦了的案子。當然,嚴格來說,是僱人把自己給錯奸了。

那麼,該如何處理呢?

我們總是吐槽司法考試時候的刑法案例太過於奇葩,但事實上,現實中發生的一些案件往往能突破司法考試出題老師的腦洞,一次又一次地讓我們嘖嘖稱奇。

作爲辦案人員,尤其是常年在基層從事“跑量”的重複辦案工作,很容易形成思維定式。思考分析一些非典型案例,有助於我們發散思維,擴大知識面。同時,也爲了對將來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奇葩案件,做好能力準備。

在我們的辦案實務中,像開頭這樣的“搞錯了”型案件其實並不罕見。總結一下自己辦過的案件,有這麼幾種:

1、打錯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打架的時候,認錯了人,把無關人員喫瓜的老王給打了,這是對象認識錯誤。照常定罪沒問題。

還有一種是想打老王,結果揮拳誤傷了站在老王旁邊看熱鬧的鄰居,這是打擊錯誤。一般也是照常定罪。

2、賣錯了(販賣毒品):實際上不是毒品,但誤以爲是毒品賣給了對方。雖然不會造成後果,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實踐中認定販賣毒品罪(未遂)的也不在少數。(鏈接:販賣假毒品到底如何處理?

3、偷錯了(盜竊罪):本來想小偷小摸,沒想到偷到了一個天價手錶,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犯罪數額認識錯誤,實務中一般會酌情從輕處罰。

回到我們今天要說的這個強姦自己的案例,張某僱人強姦室友,結果流氓誤把自己當成目標給強姦了。那麼,顯然流氓屬於對象認識錯誤,構成強姦既遂,沒有問題。

而張某指使流氓去強姦室友,流氓卻強姦了自己,屬於打擊錯誤。按照司法考試立場法定符合說的觀點,張某想要實施強姦犯罪,客觀上也完成了強姦(雖然被強姦的是自己),那麼就應該構成強姦罪既遂。

但實務中思考問題顯然不能像司法考試這樣簡單。這樣的一起案件,我們可以很容易預想到民衆會提出的輿論爭議:張某被強姦了還要判刑是不是有點過分?張某報了案,那麼她到底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害人?她是不是自首?

不妨設想一下,這個案件假如成爲輿論熱點之後,會出現的幾種觀點:

觀點一:張某指使流氓強姦室友,但結果是流氓強姦室友未遂。那麼張某應該構成強姦罪未遂。

觀點二:張某雖然有強姦他人的主觀惡性,但現在卻變成了強姦的被害人,已經受到了懲罰,從人道主義和社會效果的角度考慮,不應該再追究刑事責任了。

首先觀點二,是應該被排除的。現代刑法中,從來就沒有已經受到了懲罰就不用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邏輯。況且,該案中,室友沒被流氓強姦純屬運氣,張某有主觀故意,有客觀行爲,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再看到底是既遂還是未遂。其實坦白來說,從實務辦案效果的角度來看,給張某定一個強姦未遂加自首,減輕處罰的方案是比較妥當的。畢竟,強姦罪,可是一個起點三年有期徒刑的嚴重暴力犯罪。

這種觀點也可以很容易地自圓其說,就是採取分階段評價犯罪行爲的方法。首先第一階段,張某和流氓是強姦未遂的共同犯罪。第二階段,流氓認錯了人,張某對自己被強姦存在過失,但我國刑法沒有過失強姦這一說,所以不應該再追究張某對於自己被強姦這一結果的責任了。所以,張某構成強姦未遂。

寫這樣一個案件,主要是想分析一下理論、實務中對於一個案件的不同思路。實務中,我們需要在有理論基礎的前提下,去儘量全面地考慮社會效果、實際操作以及情理上的問題。畢竟,實務中的案件,都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白紙黑字。之前有一句很火的話,叫“我們辦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但其實,辦案也已經成爲了我們人生的一部分。

剛從大學畢業的時候,過了司考,覺得自己特牛逼,見了誰都想判他兩年。辦了多年案子,熟悉了看守所裏酸臭的味道,習慣了人前真真假假的眼淚,但更明白了自己做的事情對於別人來說意味着什麼。

今天說一個很有意思的案子。 某所高中校園內霸凌的現象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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