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向凡星小編諮詢,他的企業名稱在沒有經過他同意的情況下私自使用。對於這種現象,凡星小編覺得這種人最可恥了,別人辛辛苦苦註冊下來的公司名稱你直接拿去用了,想想都覺得“好氣哦”!那麼我們來看一下對於這種人我們應該怎麼辦?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爲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爲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好了,以後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幹他丫的......他丫的......丫的......

在送你們一些拓展資料: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爲,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覈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這部分是用來湊字數的......哈哈......不要在意這些細節。閃了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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