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對於正當防衛制度實質及如何把握限度等仍存在較大爭議 建議對正當防衛作出立法解釋)


尚倫生

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

過去一年,正當防衛案件屢屢引爆輿論。“崑山反殺案”、“福建趙宇案”乃至最近剛剛通報的“淶源反殺案”,都曾引發廣泛關注。但與此同時,對於如何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制度的實質,如何把握正當防衛的限度等,仍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認爲,解決上述爭議,提煉規則至關重要。因此,2019年兩會期間,尚倫生擬提出議案,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正當防衛作出立法解釋,回應社會關切。

不足之處

《刑法》相關規定過於原則

尚倫生說,正當防衛是《刑法》賦予公民對於正在進行的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行爲,現場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即使造成了損害結果,也不負刑事責任的制度。“其本質是在得不到公權力救助的緊急情況下,公民實施的自助或他助行爲。”

但遺憾的是,過去一段時間這項制度備受冷落,以至於在裁判文書網等公開網站上很難查詢到關於正當防衛的案件。談及原因,尚倫生分析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共三種情況,可以說內容不少,但就一項特殊的法律制度而言,這條規定仍然過於原則。由於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就會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認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尤其對於比較複雜的情況。舉個例子來說,條例中提到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踐中如何認定?對方連續進行的侵害可能很容易判斷,但隔幾個小時打一棍呢?這幾個小時的間隔中,受害人算不算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可不可以進行防衛?那像這種間隔實施的侵害行爲中,間隔如何掌握、如何防衛纔算是在必要限度內,爭議就很大。”

現實需求

兩高相關指導難以統一尺度

尚倫生坦言,之所以出現上述情況,很大程度上是因爲過去幾十年,國內正當防衛相關案例比較少。最高法、最高檢也並未出臺相應司法解釋,因此可供參考的資料比較少。“從這個角度來說,崑山反殺案、趙宇案乃至最近的淶源案,出現得很及時。”

他表示:“應當承認,被媒體曝光或者得以準確認定的正當防衛案件只是一部分,甚至可能是很少的一部分,因此討論相關條例的更新就很有必要。”

尚倫生提到,崑山反殺案後,正當防衛問題已經得到了重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通過案例指導、糾正錯案等方式,指導全國各級司法機關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界限。但由於立法的原則性較強,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例之間差異很大,這種指導很難達到掌握統一尺度的目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案例雖然都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類的案例。但是,涉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案件具有突發性,個案之間差異很大。指導案例的參考價值有比較大的侷限性。”

專業建議

應作立法解釋引導理論更新

因此,尚倫生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作出立法解釋,引導《刑法》理論的更新、理念的轉變。

他認爲,解決正當防衛領域的各種爭議,提煉規則尤爲重要。尚倫生建議,相關立法解釋應當包括至少三方面的規則。其一是關於《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認定規則,“貨幣、有形財產、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等,均可以認定爲財產。同時,還應當規定財產‘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等情況”。

其二是對加害行爲“正在進行”的認定規則。“防衛者實施防衛行爲時,加害行爲持續不斷連續進行的,屬於‘正在進行’;較短時間內雖有停頓但間隔時間很短又繼續反覆進行的,也可以認定‘正在進行’;在相對的空間中,加害行爲從該空間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繼續實施的,應該也認定加害行爲‘正在進行’等”。

其三是防衛行爲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規則。“防衛行爲造成加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判斷防衛行爲是否過當,防衛手段與加害手段是否相當是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標準。加害人持鈍器實施加害行爲,防衛人持鈍器防衛,一般應當認定手段相當;加害人未經許可持械強行進入他人住宅的,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都以‘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論,防衛行爲無論造成什麼結果,都應當認定沒有‘明顯超出必要限度’;加害人造成他人輕傷,防衛行爲造成加害人重傷的,一般不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法侵害造成他人重傷,防衛行爲造成加害人死亡的,一般不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加害人多人持械實施加害行爲或者使用鈍器實施加害行爲,防衛行爲造成加害人重傷、死亡的,一般不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等”。

吉國傑 本文來源: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吉國傑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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