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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除草劑,怎麼變成‘除稻劑’,農戶巨大損失誰賠?”的新聞在微信朋友圈廣爲流傳,引起了行業的高度關注。

據瞭解,自8月份以來,江蘇省連雲港市屢有農戶反映,說他們所種的“金粳818”水稻在噴灑了搭售的“藍子漢”牌除草劑後出現大面積枯死。

據悉,這已不是“藍子漢”農藥第一次出事。去年,高郵市、興化市、海安縣、射陽縣等不適宜種植“金粳818”水稻地區,均出現噴灑“藍子漢”除草劑產生藥害、水稻死亡事故。今年以來當地因 “藍子漢”牌除草劑造成水稻藥害,面積達1萬多畝。

目前該產品還未經過第三方抽檢鑑定,無證據表明產生藥害即來源產品本身,但此次大面積受損的情況不禁讓我們反思,這究竟是種什麼藥,我們使用方式妥當嗎?

甲氧咪草煙是什麼?能在水稻上使用嗎?

“藍子漢”牌除草劑的有效成分爲甲氧咪草煙,它屬於咪唑啉酮類除草劑的一種,可通過葉片吸收、傳導並積累於分生組織,干擾DNA合成及細胞有絲分裂與植物生長,最終造成植株死亡。該產品主要用於防治大多數一年生禾本科與闊葉雜草,對多年生的苣蕒菜、刺兒菜等也有抑制作用。

衆所周知,水稻爲禾本科植物,如果不是對咪唑啉酮類有耐受性的品種,一般在水稻田裏是不能使用該類除草劑的。

記者從中國農藥信息網查詢獲悉,目前國內甲氧咪草煙登記證共有18個,其中原藥13個,製劑5個。製劑分別屬於濰坊先達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奧坤作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農用激素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江蘇仁信作物保護技術有限公司。而且這些登記證的登記作物均爲大豆。

記者根據“藍子漢”牌甲氧咪草煙除草劑產品標註的產品登記證號PD20170974查詢獲悉,該登記證號爲山東一農藥公司所有。這裏我們先不討論該公司是否有生產該除草劑產品,就單從登記信息而言,該產品登記作物爲春大豆,使用劑量爲79-83毫升/畝。如果該產品用於水稻田除草,其實已經存在超範圍使用,而報道中的農戶平均每畝使用兩瓶(125毫升/瓶),則約爲每畝使用250毫升,屬超劑量使用。

如果因農藥產品使用不當或者不按要求使用,除易造成損失外,農戶也面臨處罰的風險。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農藥使用者不按照農藥的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使用農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爲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同時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併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並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如果證明是農藥經營者在產品推薦中存在問題的,農戶也可以向農藥生產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農藥經營者要求賠償。

之前也有因農藥使用不當而產生的糾紛案例!

案件回顧:2018年5月9日,墩頭鎮新海村15組方某訴鄰居稽某種植“金粳818”水稻品種搭配使用除草劑“藍子漢”對其水稻種植帶來影響,江西省海安市種子管理站會同縣農業執法大隊、墩頭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人對該事件進行現場調處。

據投訴人反映,其鄰居稽某種植“金粳818”搭配使用除草劑“藍子漢”,因兩家水稻田間相鄰,而且田塊之間的田埂幾乎不存在,“藍子漢”除草劑使用後一旦水流到其田中將對其種植的其他水稻品種帶來致命影響。投訴人要求稽某調換水稻品種,不使用“藍子漢”除草劑,或在不換品種使用“藍子漢”除草劑對其水稻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賠償其經濟損失。

案件處理:調查組找稽某進行說服教育:一是“金粳818”這一水稻品種的審定種植區域不包括本地區,種植該品種有可能因高溫殺雄,對產量帶來影響;二是“藍子漢”這一除草劑在水稻田使用違反了農藥登記的有關條例,違規使用將面臨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還將負刑事責任。通過說服教育,稽某同意退換“金粳818”,不再使用除草劑“藍子漢”。

隨後,調查組對介紹使用“金粳818”的種子經營戶劉某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並告知其介紹使用“金粳818”的危害性和將要負的法律責任。

各地政府發公告提醒,爲何還是屢禁不止?

記者從中國種業商務網查詢獲悉,金粳818是天津市水稻研究所通過津稻9618和津稻1007選育出的粳型常規水稻品種,2014年通過國家稻品種審定。適宜河南沿黃、山東南部、江蘇淮北、安徽沿淮及淮北地區種植。

技術跟蹤發現該稻種具有一定的咪唑啉酮類除草劑抗性,爲了加強推廣,部分企業或者經銷商常將“金粳818”稻種與咪唑啉酮類除草劑一同捆綁銷售,咪唑乙煙酸與甲氧咪草煙一樣同爲咪唑啉酮類除草劑,也是稻種銷售中常搭售的主要除草劑品種。

針對該水稻品種的種植區域適宜性以及在種植過程中使用該類咪唑啉酮除草劑的安全問題,今年以來江蘇省各地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也陸續發佈通知,提醒農戶謹慎使用。

1月8日,江蘇省興化市農業局發佈風險預警通知。指出“金粳818”水稻審定的適宜種植生態區域爲淮北,經銷商在該市銷售屬於超過適宜生態區域範圍銷售,根據《種子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將給予行政處罰;咪唑乙煙酸除草劑登記使用作物爲春大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農藥使用者不按照農藥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農藥”,依法應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少數經銷商已向農民預訂該稻種。爲此,請各地做好相關風險防範工作。

1月16日,射陽縣農業委員會同樣發佈《關於“金粳818”稻種咪唑乙煙酸除草劑使用風險預警的通告》。公告指出,一些地方有人私自違法宣傳、推介“金粳818”等不在適宜種植區域內的水稻品種,並搭售咪唑乙煙酸除草劑,各種子經營企業要樹立守法經營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一旦發生銷售行爲即屬於違法經營,同時將面臨亂引種給農業生產造成較大損失的風險。而且,咪唑乙煙酸除草劑用於“金粳818”水稻化除,對其他水稻及水生作物不但無效,還產生毀滅性藥害。

既然山東多地都發布了相關通知爲何藥害的事件還屢有發生呢?有業內人士分析,首先是經營人員有利可圖,就以本次事件爲例,兩瓶甲氧咪草煙成本約15.2元、賣給農民是100元,利潤空間大,也難免使農藥廠、種業公司和各級經銷商爭相分這杯羹。還有就是,之前農戶也使用過此類的捆綁套餐,效果不錯,而此次加大了除草劑的使用劑量,再加上降雨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導致藥害發生。因未經過第三方抽檢鑑定,目前還無法排除產品本身是否存在問題。

作者丨南方農村報記者任亞航綜合報道

編輯丨小白君

報料丨020-83003400

南方農村報丨農財網農化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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