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9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首次進入分組審議。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獲悉,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條例第十一條中徵收用氣初裝費的規定。此外,修訂草案新增了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禁止性行爲。

  圖片來源於網絡

  刪除徵收用氣初裝費

  修訂草案與現行條例相比較,刪除了8條,修改了30條,新增26條。

  其中,現行條例第十一條籌集天然氣發展資金的渠道全部刪除。包括該條第四項,徵收用氣初裝費。

  據介紹,用氣初裝費是根據現行條例收取的,主要用於天然氣調壓箱及其前端的市政天然氣輸氣管道、門站、儲配站、調壓站等與生產運行直接相關的設施設備等天然氣工程建設、改造。該費用的收取起源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屬於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

  修訂草案說明中表示,按照當前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精神,刪除了徵收用氣初裝費的規定。

  此外,取消了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定點審批,同時規範了相關建設程序和要求。

  因管道檢修停氣應提前48小時告知

  修訂草案提出,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要求提供連續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經營;擅自暫停、終止經營的,天然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可以縮短特許經營期限,或者收回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天然氣用戶,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天然氣用戶。

  此外,修訂草案提出,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兩年爲天然氣用戶免費提供至少一次入戶安全檢查,並建立安全檢查檔案。

  禁止要求天然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產品

  修訂草案說明中表示,修訂草案增加了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禁止性行爲。

  修訂草案提出了天然氣經營企業7項禁止行爲。比如,拒絕向天然氣管網覆蓋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供氣;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要求天然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天然氣用戶的禁止行爲包括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氣閥門;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天然氣燃燒器具;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天然氣設施和天然氣計量器具;盜用天然氣;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天然氣等。

  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 何浩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