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

合約機,是指通訊運營商與手機生產商合夥定製的手機。運營商獲得手機後,通過與用戶簽約的方式將手機賣出。其中,用戶一般不需要繳納購機款,只需要預存話費並接受每月最低消費方案。

合約機雖不需購買,但仍要預存一筆話費。因此,部分人開始思考如何不預存話費即可獲得手機,通過將手機變賣獲利,最終涉嫌合同詐騙罪。以下歸納因合約機構成詐騙罪的六種情形:

1、僞造企業擔保獲取手機後變賣

案號:(2014)鄂武東開刑初字第00459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通過他人僞造武漢德信成套設備有限公司的公章等公司資料後,通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聯通武漢分公司)東湖高新營銷中心的客戶經理匡某,以其僞造的武漢德信成套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中國聯通武漢分公司簽訂《集團客戶3G後付費用戶無預存優惠購機單位擔保/單位入網合同》後,分多次騙取中國聯通武漢分公司的手機57部,其中包括55部蘋果5S(國行16G)手機和2部三星N0TE3,後將騙取的手機予以銷贓。

法院認爲,被告人曹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冒用他人名義並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單位蘋果牌5S手機55部價值共計人民幣272800元和兩部三星NOTE3型手機,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2、利用僞造的身份證獲取手機後變賣

案號:(2016)遼0102刑初750號

基本案情:某兩公司與聯通公司簽訂“集團客戶3G後付費用戶預存優惠購機單位入網合同”,被告人馬某等人僞造身份證以兩公司的名義向聯通公司申請辦理合約機業務。聯通公司經審覈後將合約機交付給馬某,馬某獲得手機後變賣並最終導致合約機共計欠費854149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馬某等人通過網絡購買他人身份證件並冒用他人名義與被害單位即聯通公司簽訂、履行合同時,採用先部分履行合同即預繳話費的方法騙取被害單位交付手機,並在取得手機後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將手機轉賣他人,致使被害單位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對於被告人馬某等人應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3、違反約定將卡機分離銷售,不繳納話費

案號:(2016)浙03刑初23號

基本案情:2013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吳長恩單獨或夥同他人以永嘉繁達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繁達公司)名義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龍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簽訂了集團客戶3G後付費用戶無預存優惠購機單位擔保合同,並虛假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中國聯通龍灣分公司41部蘋果iPhone5手機和7部三星S4手機。

按照合同,上述手機必須綁定聯通業務號碼使用,每月需要保底消費,不得機卡分離,期限3年,但吳長恩將上述48部手機欠費停機和機卡分離後予以出售。經鑑定,上述48部手機共計價值人民幣22.87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吳長恩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4、冒用其它企業名義獲得合約機

案號:(2016)渝0103刑初223號

基本案情: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田青平以私刻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義,虛構事實,分別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重慶分公司)和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九龍坡分公司)簽訂公司業務團購協議、政企客戶單位擔保協議,以承諾一定在網時間和支付月承諾話費爲條件,免費領取蘋果5等合約手機(俗稱“零元購機”),未開封使用即轉賣套現,並以套現的資金繳納月承諾話費。

田青平把合約機免費領出來的目的就是轉賣後套現,用套現的錢支付約定應繳的話費,只有這樣才能繼續向聯通重慶分公司和電信九龍坡分公司套取更多的合約機來轉賣套現,依此循環下去。套現的錢被用於用於繳納話費、購房、購車等。

法院認爲,被告人田青平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價值共計98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5、隱瞞手機爲合約機的事實,賺取差價

案號:(2015)麗蓮刑初字第451號

基本案情: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劉某認識了中國聯通公司麗水分公司南城集客營銷中心業務員朱某,後得知從朱某處可以簡化手續辦理聯通公司無預存單位擔保合約機。

2014年1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劉某利用朱某對其的信任,向朱某虛構了幫朋友辦理合約機且朋友一定會按約履行的事實,隱瞞了實際上將合約機轉賣給他人且手機實際使用人並不知道系合約機因而很有可能違約的真相,通過朱某向中國聯通公司麗水分公司騙取了無預存單位擔保合約機蘋果5S(16GB版)手機99部。被告人劉某將上述騙取的手機低價轉賣給徐某乙、沈某等人,從中賺取差價。

經鑑定,涉案的99部蘋果5S(16GB版)手機價值人民幣490941元人民幣。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中國聯通公司麗水分公司合約機的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6、明知公司無履行能力,以公司名義獲取合約機。

案號:(2017)滬01刑終1675號

基本案情:2015年3月,被告人周鵬輝爲騙取中國A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簡稱A公司)合約手機,註冊成立上海B有限公司(簡稱B公司),在B公司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B公司名義和A公司簽訂《中國聯通客戶4G套餐系列合約計劃業務協議(免預存話費方式)》及《集團客戶4G/3G後付費用戶無預存優惠購機單位擔保/單位入網合同》等合同。周鵬輝在收到A公司提供的蘋果牌iPhone6Plus型手機(16G)97部、蘋果牌iPhone6型手機(64G)1部、蘋果牌iPhone6Plus型手機(64G)2部後,拒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話費,並逃逸。經鑑定,上述100部手機共計價值人民幣587,708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周鵬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來源: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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