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見這樣一份告示:

第一段主要是說業委會已經看上某物業公司了,第二段主要是告訴業主,如反對,必須業主本人親自到業委會提交書面反對意見,超過20%的業主反對,就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選聘事宜。整個告示沒有說明,如果業主不按照業委會要求提交書面反對意見,那麼結果是什麼?所以業主擔心的是,如無20%的業主書面反對,業委會就能愉快的簽約物業了麼?當然不是,而且即使業主反對,也可以不依照該業委會的要求提出反對意見,甚至不理睬。

一、選聘物業公司由業主大會決定,而不是由業委會決定。

根據《物權法》第76條第2款,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第3款,決定選聘物業公司之事項,應當經“雙過半”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無論有沒有業主反對,都得通過業主大會才能決定選聘物業公司事宜。而且業委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不可凌駕於業主大會之上。因此業委會無權決定選聘物業公司之事宜。

二、業委會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可以不服從。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7條3項,第12條第2款、第5款,業主只有義務服從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業委會自作主張的決定以及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決定都對業主沒有約束力。告示中的業委會強令業主親自向業委會提交書面反對意見,就是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法規規定業主參加業主大會都可以委託代理人,更何況僅僅是業委會的一個自作主張的要求呢?

三、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並非徵求反對者的意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第1款,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是開大會集體討論,也可以是不開會而書面徵求意見,但決定選聘物業公司的事項都需要“雙過半”業主同意,因此決定相應事項,重點看是否有“雙過半”業主同意,而不是看有多少業主反對,並非沒提出反對意見的業主就是同意,要考慮到還有棄權票。另外,該業委會是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以書面徵求反對意見的形式,要求業主執行“經業委會會議研究做出的決定”,似是而非,略有自我膨脹之嫌~

所以這整個告示,意義不大,業主不執行亦不產生不利法律後果。如業委會不經法定程序擅自簽約物業公司,可以不認可該物業合同,並依法要求撤銷該決定。

附相關法律條文:

《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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