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部門)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人大組織法》、《人大、人民政府組織法》、《區域自治法》等;

2.民法商法(平等主體)《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招標投標法》;

3.行政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建築法》;

4.經濟法(國家干預)《統計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預算法》、《審計法》、《節約能源法》、《政府採購法》、《反壟斷法》;

5.社會法(勞動關係)《殘疾人保障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

6.刑法《刑法》;學吧考培,服務第一,資料很(各大機構名師精講串講衝刺習題押題,全套低價),跟着學吧考培走,證書一定拿到手!關注、留言送課件!低價高質服務好!!轉發+關注後私信送名師視頻課件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

法的形式

1.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人大及其常委會;

3.行政法規國務院條例,前面不加地名;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條例;

5.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6.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地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7.國際條約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分類:

企業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

非企業法人行政法人有獨立經費從成立之日起有法人資格;

事業法人不需要辦理的,成立之日起有法人資格,需要辦理的,要批准登記。

社團法人

作用:

1.法人是建設工程中的基本主體;

2.確定了建設領域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物權的特徵與種類

特徵:

1.支配權;

2.絕對權權利人特定、義務人不特定,義務內容是不作爲;

3.財產權;

4.排他權。

一物一權

種類:

一所有權:

1.佔有權;

2.使用權;

3.收益權;

4.處分權(核心)。

二用益物權:

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三擔保物權:

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

耕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爲3.0年;需變更的經2./3.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並上報鄉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市區土地屬於國有,農村和郊區土地除了國家規定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

只能存在國有土地上,不包括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別設立,新的不得牴觸舊的;轉讓書面形式簽訂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剩餘期限向登記部門變更登記附着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它一併處分續期住宅自動續期;非住宅依靠規定辦理消滅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地役權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的變動(已登記)轉讓不影響效力。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自登記時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自交付時生效(船舶、航空器、車輛除外)物權的保護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損害賠償等。

債的內容與發生根據

內容:

債權主體的相對性債權內容的相對性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發生根據:

1.合同主要的;

2.侵權建築物坍塌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無因管理做好人,向受益人追償;

4.不當得利意外之財,必須償還。

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一施工合同債;

二買賣合同債;

三侵權合同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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