眺望權

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從其房屋向外眺望一定景觀,從中獲得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的權利。 今天我們就聊一起涉及到“眺望權”的案子。

鄰居加蓋 起訴拆除

黃某是昌平區某小區8號別墅業主,張某是3號別墅業主。8號別墅在3號別墅的東南方向,兩棟別墅均爲獨棟別墅。2012年6月,黃某將8號別墅原有二層房屋擴建成三層磚混結構房屋,並將該別墅東面一層的車庫拆除後改建爲三層房屋。張某則於2012年前對其所有的3號別墅進行了改建。二者的建設行爲均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

黃某訴請判令張某拆除3號別墅外展及加高的三層建築,並恢復8號別墅後的公共路面。經黃某申請,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顯示:3號別墅在其設計建築外增建、加建部分對8號別墅加建前原有日照標準無影響,會對8號別墅加建前的原窗外視野範圍造成一定的影響。

一審法院認爲,黃某以原有房屋的日照標準遭受影響的主張缺乏依據爲由,駁回了其所有訴訟請求。

黃某不服,訴至市一中院,稱張某加建行爲造成自己的8號房屋採光、通風、排水、消防安全、眺望等權利被侵害,請求改判。

缺乏合同 駁回訴求

市一中院審理認爲,雖然3號別墅影響8號別墅的正常眺望屬於客觀事實,但黃某的請求已經超出相鄰關係的範圍,擴大到更高層次的精神、物質享受之需,應屬地役權的範圍,而黃某與張某之間並不存在針對眺望權進行約定的地役權合同,因此黃某主張張某侵犯其眺望權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圖

關於通風及採光、排水、消防安全和路面的恢復問題,黃某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當事人未經審批改建的房屋是否屬於相鄰關係糾紛中應當拆除的對象,關鍵不在於是否屬於違反行政管理政策建造的違建,而在於是否侵害了相鄰房屋的相鄰利益。雖然在本案中無法通過司法程序對改建建築進行規制,但張某違反國家政策改建房屋的行爲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給小區環境造成了不良影響,故法院對此提出批評。據此,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地役權基於合同產生

法官表示,本案中黃某以相鄰關係糾紛爲由提起訴訟,要求對其眺望權加以保護。而我國《物權法》採取了相鄰關係和地役權分立的立法模式。從法律性質、產生原因及法定義務的層次來看,眺望權應當屬於地役權保護的範疇。

相鄰關係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地役權則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當事人爲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可以與他人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相鄰關係僅限於滿足最基本的生活、生產之便利和需要,地役權則是當事人逾越相鄰關係限度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範圍可以突破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而擴大到更高層次的精神、物質享受之需。

能否看見風景和享受美好景觀,就當今我國社會現狀而言,顯然不是爲了維護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的最低需要,將眺望權作爲一種法定的相鄰關係權利給予強制性保護是不現實的,但當事人可以通過設立地役合同加以約束。

晨報社會新聞部出品

黃曉宇/文

張靜姝/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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