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去年全國兩會上,周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也表示,有的法官法治信仰不強,司法作風不正,違背職業道德,違反黨紀政紀甚至徇私枉法,尤其是奚曉明違紀違法案件影響惡劣、教訓深刻。其中,奚曉明泄露審判工作祕密,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還被作爲典型案例被中紀委通報。

「661」被稱“司法界之恥”的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收了1.14億元

201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2017年1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1.14餘億元人民幣,奚曉明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奚曉明的刑事責任。

籍貫江蘇常州的的奚曉明,2015年7月12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落馬。他是十八大以來法院系統落馬的首位副部級高官,也是建國以來自黃松有之後第二位因經濟問題落馬的最高法副院長。小金梳理發現,最高法院官網最後一次刊發奚曉明的文章,是奚曉明在2015年4月出席司法調研重大課題(部分)中期檢查彙報會並講話。此後,2015年5月至7月均沒有與他相關的報道。奚曉明出現在最高法院官媒《人民法院報》最後一篇報道的時間是2015年6月8日。根據該報道,6月8日,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同來訪的法國最高法院院長盧維爾舉行會談,當天奚曉明同時出席。

不同於其他落馬官員,在最高法院內部,奚曉明的人品及能力,都曾有較好的口碑。公開資料顯示,在被查之前的最高法院領導班子中,奚曉明是唯一有過公安經歷的大法官。他在瀋陽當了六年警察後,考入吉林大學法律系,1982年1月大學畢業後進入最高法院,先在研究室待了11年,此後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長達32年之久,被稱爲民商法領域的權威。

除了審判工作之外,最高法院的重要功能是對下指導。許多司法解釋,如《擔保法》司法解釋、《破產法》司法解釋的很多條文都出自奚曉明之手。據媒體報道,熟悉奚曉明的人稱,奚曉明平日爲人低調平和,屬於最高法的專家型領導,平時很鑽研業務,對於大多數司法解釋的細微規定都很熟稔。公開資料也顯示,奚曉明發表過上百篇關於民商法的學術以及實踐論述。在被查之前的兩個月裏,奚曉明又多了兩個學術頭銜:最高法院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組長和最高法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前者尤爲重要,編纂民法典是中國幾代法律人的夢想,曾四次啓動但均擱置)。

但是,也恰恰是在這一領域,關於奚曉明的爭議頗多。最引起關注的,就是牽涉山西煤商張新明的一起百億礦山爭奪案(媒體報道稱,由於他長期分管民事訴訟領域,與不少律所合夥人關係密切,通過這些“中間人”搭橋,奚曉明也成爲了許多商人的座上賓)。民法學界稱,張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決”。作爲“學者型法官”,奚曉明還將此案編入了最高法院指導審判的書中。

此案的緣由是:山西省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購買金海煤礦時遇到資金短缺,以股權轉讓等方式向呂中樓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最後將股權悉數轉給沁和。沁和最終共支付4.23億元(張新明所承認的數額),獲得在該煤礦佔股62%。

不久,該煤礦市價飆升至百億元,張新明想要回股權遭拒,於是以轉讓價格過低爲由發起訴訟,要求廢止當年的轉讓合同。山西省高級法院院一審支持了張新明的訴求。

此案上訴至最高法後,於2012年9月作出判決:判令沁和歸還張新明46%的股權。案號爲“(2011)民二終字第76號”。

「661」被稱“司法界之恥”的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收了1.14億元

最高法關於此案的二審判決,還被奚曉明編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2)公司與金融》一書,成爲其中的一個指導案例,該案例的指導意義是“如何判斷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應予解除”。但該判決在法律界引發了很大爭議,多位法學家表示了質疑:“奚曉明諳熟民商法,會通過技術手段把案件轉變方向,幫助別人不當獲利。”

這一質疑很快得到官方證實。2015年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奚曉明“作爲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卻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鉅額賄賂,是司法界的恥辱。”這番講話表明,“司法掮客”這一類專爲訴訟當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牽線搭橋、搞權錢交易的灰色羣體,其“朋友圈”居然已經發展到了中國最高司法機構,着實令公衆震驚。

2015年9月29日,最高檢官網發佈消息稱,依法對奚曉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就在同日,中紀委官網也發佈了奚曉明嚴重違紀被“雙開”的消息。當時的通報中通報中寫到,“經查,奚曉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背依法治國決策部署;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公款接待;違反保密紀律,泄露審判工作祕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奚曉明泄露審判工作祕密,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還被作爲典型案例被中紀委通報。

中紀委連用五個“嚴重”,語氣之嚴峻可見一斑。因案件影響惡劣,奚曉明案還被寫進了最高法工作報告並多次在公開場合被提及。

在2016年1月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特意提到奚曉明案。他稱,奚曉明案等法院系統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嚴重敗壞司法形象,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必須以更大的決心、更堅決的行動剷除滋生司法腐敗的土壤,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去年全國兩會上,周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也表示,有的法官法治信仰不強,司法作風不正,違背職業道德,違反黨紀政紀甚至徇私枉法,尤其是奚曉明違紀違法案件影響惡劣、教訓深刻。

“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奚曉明被公訴、被雙開以及中紀委五個“嚴重”的通報都表明,反腐敗無禁區,司法改革任重道遠。

正如奚曉明曾經的導師魏振瀛所說,奚曉明的例子就可以告訴我們,假如司法腐敗,一個本不應該發生腐敗的人也會發生腐敗。如今,他必須爲自己的腐敗問題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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