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遼寧省凌源第三監獄有兩名罪犯脫逃。

  一名脫逃罪犯叫王磊,該犯因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2017年12月減爲無期徒刑。

  另外一名脫逃罪犯張貴林,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公開資料顯示,該人曾犯過兩次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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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人脫逃時偷走了獄警的衣服

  10月4日上午,凌源第三監獄發佈消息,兩名犯人脫逃。

  脫逃罪犯王磊,男,漢族,1985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證號碼211081198504079416,家住遼寧燈塔市沈旦堡鎮前古城子村,該犯因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7年12月28日減爲無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

  脫逃罪犯張貴林,男,漢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文盲,身份證號碼341221197909184619,家住安徽省臨泉縣單橋鎮滿莊村,該犯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4年6月12日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

  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瞭解到,兩名犯人逃走時偷走了獄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夾帶的門禁卡逃出監獄。

  10月4日下午,當地警方發佈協查通報:罪犯王磊逃脫時上身穿深色長袖;罪犯張貴林逃脫時身穿春秋制式警服,所穿警服警號爲2183243,臂章印“司法”字樣。

  除逃犯相關細節外,協查通報中顯示,每抓獲一名逃犯,監獄將對提供線索者給予人民幣10萬元作爲獎勵。

  凌源第三監獄稱,目前(王磊與張貴林之前),全國還沒有出現過服刑罪犯成功逃脫的先例。凌源第三監獄督促兩名逃犯馬上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10月4日晚,遼寧省監獄管理局發佈最新通報,警方已經成立脫逃案件應急指揮部,協調公安、武警進行追捕。根據有關線索,罪犯目前脫逃行蹤仍在遼寧境內,現正在全力抓捕中。

  王磊曾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

  相關刑事裁定書顯示,王磊曾於2013年12月參與綁架殺害一名11歲兒童。王磊的朋友屈登奎因瑣事對鄰居心存不滿,遂產生綁架對方11歲的兒子以勒索錢財之念,並糾集王磊參與。

  2013年12月26日15時許,屈登奎乘坐王磊駕駛的麪包車,在男童放學回家路上等候。男童經過時,屈登奎下車將其強行帶入車內,王磊駕車開到一片稻田地。

  隨後,王磊用屈登奎的手機與男童的家長取得聯繫,要求準備贖金50萬元並威脅不許報警。爲防止罪行敗露,屈登奎提出殺人滅口,王磊同意。屈登奎在車內掐住男童的頸部,王磊用毛巾堵住其口部。

  爲了防止男童未死,王磊又按屈登奎的要求用扳手擊打其頭部數下,致其顱腦損傷死亡。後二人用稻草掩蓋屍體並點燃後駕車逃離。

  得知王磊脫逃的消息後,他的母親表示,上次去看望王磊是去年。她對兒子很失望,希望他別再逃了,回去繼續服刑,好好改造。

  張貴林是第三次脫逃

  2001年7月11日,張貴林因搶劫罪被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滿釋放。

  2009年1月19日,張貴林又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後,張貴林兩次脫逃,並因脫逃罪被判刑。

  2011年6月23日,張貴林因脫逃罪被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前犯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2年7月2日,張貴林再次因脫逃罪被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無期徒刑等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1月26日,在遼寧省凌源第五監獄服刑期間,張貴林因拒絕歸還同監罪犯王某某存放的衣服,與之發生爭吵,在監區生產車間內,張貴林用拳頭打擊王某某頭面部數下,致王某某鼻骨骨折。

  同年5月13日,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貴林有期徒刑二年,與其前罪沒有執行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6月12日,張貴林被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2018年10月4日,他又從該監獄脫逃。

  重刑犯脫逃將如何懲處?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如果在刑罰執行期間,再次犯新罪,肯定影響減刑假釋:

  

  如果是無期徒刑,可能就會導致他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推遲。犯罪人判了無期徒刑還越獄,表明他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威脅比較大,那麼就不該給他減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後,又和無期徒刑合併體現不出來,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根據司法解釋,應該推遲他的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時間。

  

  此外,我國《刑法》第四百條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監獄管理問題,目前相關部門未過多披露。

  來源:北京青年報、中國之聲、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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