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点!辽宁两名重刑犯越狱逃跑还没有落网,更多犯罪细节被公布

10月4日,辽宁朝阳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有两名罪犯从凌源市第三监狱逃脱。两名逃犯此前分别被判死缓、无期。

10月4日,凌源第三监狱发出协查通报,确认了逃犯身份信息。同时,请广大群众及时提供线索,如发现此二犯,可以拨打110报警,对提供线索毎抓获一名罪犯,狱方将给予十万元人民币奖励。

王磊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脱逃罪犯王磊曾于2013年12月参与绑架杀害一名11岁儿童。

王磊的朋友屈登奎因琐事对邻居心存不满,遂产生绑架对方11岁的儿子以勒索钱财之念,并纠集王磊参与。

2013年12月26日15时许,屈登奎乘坐王磊驾驶的面包车,在男童放学回家路上等候,男童经过时,屈登奎下车将其强行带入车内,王磊驾车开到一片稻田地。随后,王磊用屈登奎的手机与男童的家长取得联系,要求准备赎金50万元并威胁不许报警。为防止罪行败露,屈登奎提出杀人灭口,王磊同意。屈登奎在车内掐住男童的颈部,王磊用毛巾堵住其口部。为了防止男童未死,王磊又按屈登奎的要求用扳手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二人用稻草掩盖尸体并点燃后驾车逃离。

王磊因犯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7年12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2018年10月4日越狱。

张贵林三度“脱逃”,曾狱中伤人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朝刑一初字第00025号的判决书显示,其中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曾两次因抢劫罪入狱,2011年和2012年两次因脱逃罪被判刑,一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张贵林一审判决书显示,其曾两度犯逃脱罪。

上述判决书显示,张贵林,又名“张飞”,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

2001年7月11日,张贵林因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一年多后的2009年1月19日,张贵林又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张贵林两次“脱逃”,并因脱逃罪被判刑。

2011年6月23日,张贵林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日,张贵林再次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月26日,在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期间,张贵林因拒绝归还同监罪犯王某某存放的衣服,与之发生争吵,在监区生产车间内,张贵林用拳头打击王某某头面部数下,致王某某鼻骨骨折。同年5月1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贵林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2日,张贵林被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2018年10月4日,他又从该监狱脱逃。

据报道,两名犯人逃走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逃出监狱。目前,凌源市全市街道已经布卡,抓捕仍在进行中。

据了解,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始建于1952年,地处朝阳市凌源(县级市)北郊,东临长深高速、101国道和凌源东站,北靠大凌河和凌源钢铁企业集团。

凌源第三监狱称,目前(指二犯前),全国还没有出现过服刑罪犯成功逃脱的先例。凌源第三监狱督促两名逃犯马上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来源:综合中国反邪教、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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