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取消15項稅務證明 有一項事關你買新能源車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1財經APP 綜合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公佈取消15項主要涉及稅收優惠辦理的稅務證明事項。此次公佈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如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的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的納稅困難證明、辦理資源稅免予扣繳稅款時需提供的資源稅管理證明、辦理免徵車船稅時需提供的車船產權證等。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公佈取消15項主要涉及稅收優惠辦理的稅務證明事項。

取消事項涉及減免車船稅、房產稅等

此次公佈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有5項屬於原本需納稅人專門通過第三方取得的證明,例如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的納稅困難證明;辦理資源稅免予扣繳稅款時,需提供從銷售方取得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等。其餘10項是納稅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證照等資料,例如辦理免徵車船稅時,需提供的車船產權證等。

退役軍人自主創業辦理減免稅更方便了

15項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中,還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包括:

——辦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按規定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和國務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辦理免徵增值稅、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的轉制方案批覆函、企業營業執照、覈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准文件。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辦理減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備案時,需提供的退出現役證明。

這3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取消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有一項事關購買新能源汽車

國家稅務總局方面表示,此次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不僅爲企業減負,而且還與人民羣衆日常生活緊密相關,減輕了自然人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如取消辦理房產繼承免徵個人所得稅相關公證證明,取消殘疾人、新能源車輛購置人辦理有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身份證明等。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已於2018年底公佈取消了20項稅務證明事項。上次取消20項和此次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後,對不需再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有些可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予以替代;有些可通過納稅人自行承諾的方式替代,多數可改爲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如納稅人有關身份證明、機構證明或批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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