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石柱一保安公司經理挪用公款被判刑

採用自批自借方式斂財

(記者李立峯 通訊員李秀娟)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譚某挪用公款案,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譚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譚某利用擔任石柱縣某保安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多次採用自批自借的方式,以購買設備、服裝、材料和出差等名義,向公司申請借款。譚某自己在借款單上籤注同意後,從公司出納手裏先後借出公款共計197萬餘元。案發後,譚某陸續歸還了大部分被挪用的公款。截至2017年3月,尚有39萬餘元未歸還。

今年5月3日,石柱縣檢察院受理此案後,指派檢察官快速審查,於5月25日向該縣法院提起公訴。據悉,此案是石柱縣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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