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與以往刑事訴訟庭審不同的是,此次庭審附帶了民事公益訴訟,對科爾沁區存在的違法排放化工廢水、污染周邊土壤、損害生態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實現了“公益訴訟+生態檢察”的新模式。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爲,被告人曹某通過暗管、滲井等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含有毒物質化工廢水的行爲,嚴重污染周邊土壤,造成土壤承載的涵養水源、環境淨化、氣體調解、農產品供給等生態服務功能全部喪失,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2019年7月25日,通遼市首例污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科爾沁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案情簡要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曹某租賃一約500平米的廠房,購置生產設備及硅油、聚醚、鹽酸等化工生產原料,生產聚氨酯組合料。並在廠區內埋設約200米暗管,用20根PVC管捆綁後深埋地下做滲水井。在生產過程中將生產所產生的含強酸、氟化物超標的工業廢水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滲水井中,滲入土壤。

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與通遼市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區分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等相關單位前往排污現場勘查、瞭解詳情。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爲,被告人曹某通過暗管、滲井等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含有毒物質化工廢水的行爲,嚴重污染周邊土壤,造成土壤承載的涵養水源、環境淨化、氣體調解、農產品供給等生態服務功能全部喪失,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與以往刑事訴訟庭審不同的是,此次庭審附帶了民事公益訴訟,對科爾沁區存在的違法排放化工廢水、污染周邊土壤、損害生態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實現了“公益訴訟+生態檢察”的新模式。

▼公益訴訟團隊

▲本案由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幹警馬向南、麼宏宇組成公益訴訟團隊出庭支持公訴。

▲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部分幹警、通遼市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區分局相關同志到庭觀摩。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告人曹某應當承擔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民事責任。

來源:科爾沁都市報、科爾沁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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