覈銷壞賬損失:注意合規要求 準確稅前列支

企業壞賬損失的核銷,不僅涉及財務會計處理,也涉及稅務處理,如果處理不慎,很容易出現稅務風險。近期,不少納稅人向筆者諮詢:覈銷壞賬損失過程中,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才能做到合規?

覈銷壞賬損失:注意合規要求 準確稅前列支

覈銷壞賬,按程序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覈銷壞賬損失,應按照一定的內部程序進行會計處理。

在計提壞賬準備階段,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會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當年預計將發生的應收款或預付款壞賬,按計提壞賬準備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而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則不計提減值準備。

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需按一定的要求在報表中予以列示。資產負債表中的“應收賬款”“預付款項”等應收資產項目,根據“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合計數,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中有關預付款項計提的壞賬準備期末餘額後的金額填列。

對有證據證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企業需經過一定的程序予以覈銷。具體程序一般由該企業的《會計覈算制度》等財務方面的內部文件確定。一般的流程是: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財務部門提出審覈意見,法律事務部提供或確認證明相關資產損失的法律文書及相關資料,提請公司總經理、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經批准後,作爲壞賬損失沖銷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

稅前列支,需要滿足必要條件

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滿足一定的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謂損失,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等。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爲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同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爲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爲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爲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爲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因此,企業需準確判斷資產損失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相關條件,準確進行稅前扣除。

確保合規,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還須留存相關的資料備查。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自2017年度起,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因此,在辦理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企業無須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那麼,企業的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留存備查哪些材料呢?對此,《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作了列舉:相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另外,筆者建議,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壞賬損失時,可準備一份書面說明,說明中應至少包括公司相關決策機構的審批意見、損失金額和相應的書面證據、形成的過程及原因、追蹤催討採取的措施、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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