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p\u003E近期,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手机聊天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林某某,编造自己准备投资汽车4S店的谎言,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后与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先以有事借钱、手机丢失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1万元现金,后又以因孩子抚养纠纷而杀人要处理事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20万元,共计21万元,后失去联系,所骗钱款用于日常花费及购买彩票。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阎良区一彩票店购买彩票时得知被害人魏某某欲在加油站开具大额发票,便冒名“刘阳”,自称有亲戚是中石化高层,能开大额票据、办理加油优惠卡,在取得被害人魏某某信任后,以借钱及开税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3万元,后失去联系,所骗钱款用于日常花费及购买彩票。2017年 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卢某某聊天,取得被害人卢某某信任后与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编造谎言,谎称其要承包西飞集团的灶需要周转资金以及朋友的母亲住院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提取现金5000元、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提取现金4000元;随后又以承包西飞集团的灶缺钱为由,用被害人卢某某的个人信息和手机在网上APP平台贷款8000元并将贷款让其转至自己卡中,同时被害人卢某某还先后三次向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3000元、2000元,被骗钱款共计26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所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三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6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骗取被害人卢某某钱财数额不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透支卢某某的信用卡,使用卢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网贷以及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卢某某钱财,且此三部分均有证据可以印证骗取钱财的数额,并且被告人张某某对骗取卢某某钱财的数额亦无异议,故对其辩护人关于此节事实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属多次诈骗。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记者郭朝霞 通讯员苗佳)\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901712768198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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