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院認爲,小紅與商家購買手機的行爲屬於買賣合同,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其能否生效取決於其父張某的態度。"\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法治甘肅網 甘肅法制報訊\u003C\u002Fstrong\u003E(記者\u003Cstrong\u003E 魏世東 \u003C\u002Fstrong\u003E通訊員\u003Cstrong\u003E裴軒\u003C\u002Fstrong\u003E)10歲的未成年人小紅(化名)未經父母同意拿自己積攢的壓歲錢買了一部手機,父親張某得知此事後,要求商家退貨退款遭拒。

"\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法治甘肅網 甘肅法制報訊\u003C\u002Fstrong\u003E(記者\u003Cstrong\u003E 魏世東 \u003C\u002Fstrong\u003E通訊員\u003Cstrong\u003E裴軒\u003C\u002Fstrong\u003E)10歲的未成年人小紅(化名)未經父母同意拿自己積攢的壓歲錢買了一部手機,父親張某得知此事後,要求商家退貨退款遭拒。近日,金塔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經調解,張某向商家退還手機,商家向張某退還購機款1080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今年3月,小紅拿着自己積攢的1180元壓歲錢到手機店購買了一部智能手機,當日回家後手機即被其父張某發現。第二天,張某來到手機店要求店主退錢,遭拒。\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隨後,張某將店主訴至法院,要求退款。張某認爲,小紅年齡小,不懂手機的質量、功能、性價比,沒有能力作出正確判斷,商家不應將這樣的貴重商品銷售給未成年人,商家理應退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店主則表示,他沒有強制兒童購買手機,手機是明碼標價,在價格和質量上也沒有欺騙消費者的行爲,而且手機包裝已拆封,會影響二次出售,故拒絕退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院審理後認爲,依據《民法總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小紅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她購買手機的行爲超出了她判斷和預見能力的範圍,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院認爲,小紅與商家購買手機的行爲屬於買賣合同,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其能否生效取決於其父張某的態度。該案中,張某不同意其小孩購買該手機,即拒絕追認,故該買賣合同無效。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900203105648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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