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作爲中國第一個環保法庭,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2017年8月更名環境資源審判庭)設立,十一年來,這個法庭在很多案例上做出創新性探索,用一個一個的判例,一點一點地填補了生態文明體制機制建設空白。

紅楓湖畔:中國首個環保法庭誕生

清鎮紅楓湖景區內,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坐落在一處枝繁葉茂的小院裏,辦公室的牆上,至今還掛着十多年前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來貴陽視察時的照片。

2007年9月,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萬鄂湘在貴陽視察期間,目睹了貴陽三大水缸之一 ——紅楓湖湖水受污染的情況。

其實從2002年以來,紅楓湖的水質就出現了惡化的趨勢。“藍藻連續幾年爆發,整個湖面像綠色油漆一樣,居民從家裏的自來水龍頭就能聞到明顯的腥味。”居住在紅楓湖邊上的當地人對於當時的情景記憶猶新。

中國首個環保法庭的誕生,就是爲了還紅楓湖一片清澈。

對於環保法庭成立的故事,清鎮法院院長舒子貴雖然不在現場,卻聽說過不下百遍。“當時,萬鄂湘在相關領導的陪同下,親自乘船去紅楓湖上了解污染情況,他們在船上達成了要成立環保法庭的初步意見,希望能通過法律手段來管理環保問題。”

衆所周知,有的河流會跨越幾個城市,當上遊的居民污染了水源,下游的居民就要喝“髒水”,同樣,紅楓湖水域寬廣,雖然是貴陽人的“水缸”,貴陽卻無法去“問罪”來自上游其他城市的污染源。

“領導們的想法,就是成立一個環保法庭,讓它可以跨區域辦案,解決紅楓湖污染治理一直缺乏力度的問題。”舒子貴說。

於是,原告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訴被告位於安順市的貴州天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污染侵權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案成了清鎮環保法庭的第一起案子,這個案子也是貴州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

“當時經過質證和幾輪辯論,不足20天時間,順利宣判。”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羅光黔說,在後續執行過程中,天峯公司主動全面關停生產線,使紅楓湖的污染源頭徹底清除。隨後,貴陽市政府也加大了對紅楓湖的治理和監管力度。

據介紹,通過對天峯公司案的審理,2010年紅楓湖水體中總磷含量較案件受理前的2007年下降了近60%,紅楓湖水質大爲改善,目前總體水質已達到二類。

司法理念:守住發展與環保的兩條底線

2010年12月30日,貴陽烏當區定扒造紙廠的老闆因爲偷排污水被告上法庭,狀告他的是貴州本土民間環保組織貴陽公衆環境教育中心和中華環保聯合會兩家環保公益組織。

當天,這一公益訴訟案不僅引來了環保部門、公益組織的關注,同時也吸引了大量媒體的關注,在開庭之前15分鐘,除了貴陽本地媒體,CCTV、新華社和法制日報等多家中央級媒體的記者也紛紛出現在了庭審現場。

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庭審,休庭20分鐘後,清鎮法院環保法庭的承辦法官宣佈大家起立,莊重宣讀一審判決:定扒造紙廠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業污水,消除對南明河的危害,並支付兩原告爲蒐集證據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及承擔本案產生的分析檢測費用、訴訟費共計1.2萬餘元。

當時在審判長的左右兩邊,坐有兩位“人民陪審員”,一位是環保高級工程師、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局長帥江,一位是環保專業博士劉曉靜。

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羅光黔說,專家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提高了審理質量和效率,專家也爲解決該企業是否能夠整改的問題提供了證言。

後來通過在定扒案件中發出的法律意見書,政府職能機關還關閉了在定扒廠周圍不符合國家產能要求的造紙廠,但對於符合產能要求的企業進行了合併升級。

回過頭看天峯案和定扒案,羅光黔說,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解決存在的環境問題而不是打壓企業,所以我們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多以司法手段督促企業整改,以此來達到環保要求,從而守住發展與環保的兩條底線,做到雙贏,“現在這已成爲環境資源審判庭的司法理念。”

多個案例:創下全國“首例”

“終於綠回來了!”站在貴州省息烽縣小寨壩大鷹田堆場旁,貴州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副調研員尹健不無感慨,這裏曾經堆滿了廢棄的磷石膏,白花花的一片,足有兩三個足球場那麼大。而現在,8萬立方米的廢渣已全部被運走,經過重新覆土,重返綠茵。

2017年3月28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2017年8月更名環境資源審判庭)辦結了全國首例省級人民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後申請司法確認案件。涉及該案的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曾委託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處理工業廢渣,卻被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隨意堆放,造成生態破壞。

該案的背景是,2015年中辦、國辦授權貴州省作爲省級人民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7個試點省市之一,以破解“企業污染、羣衆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該案中我們做了創新性探索,因爲省政府雖然是案件中的權益人,但介於缺少人手以及已經承擔很多方面工作等問題,省政府無法獨立完成作爲權益人的相關工作,於是由省政府出一個規範文件,委託相關部門代表省政府來參與該案工作,提出了概括性委託的方式。”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羅光黔說。

另外,爲保證磋商公平公正,還提出了第三方組織磋商,最後磋商協議還要公示15天。該案呈現出的四個亮點(磋商協議申請司法確認、概括性委託、第三方組織磋商、磋商協議公示),成爲了“貴州經驗”,被央視一頻道報道,並上升爲中國改革開放的一大成果。

在這個案件的基礎上,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又和省高院完成了《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的課題,2017年12月15日,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並施行。

除了創造“貴州經驗”,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這個專門受理環境保護案件的“特殊”法庭,還爲全國開展環境案件審判做出了多方面的探索,創下多個國內“首例”。

比如,2012年9月26日,一起以公民個人爲原告的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案在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開庭審理,原告蔡長海是貴陽公衆環境教育中心的環保志願者,被告龍興光是清鎮市屋面防水膠廠負責人,案件起因是2011年5月28日,龍興光將被工商部門查扣的8噸有毒化工廢液排放至與東門河、貓跳河等水域相連的污水溝中。

羅光黔說,這是一起全國首例個人作爲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是對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一次有益探索。

第三方監督:讓判決不落空

在2014中華環保民間組織可持續發展年會的推動環境司法發展貴州實踐案例分享與研討專題分論壇上,貴陽公衆環境教育中心主任黃成德做了題爲《NGO爲何能充當第三方監督角色?》的發言。

黃成德說,介於經費、人手尤其是政府承擔很多方面工作,所以需要有一個機構來進行平衡,投入精力來做監督等事情。

2013年底,貴陽公衆環境教育中心跟清鎮市政府簽訂《公衆參與環保第三方監督委託協議》,每年清鎮市政府支付中心經費12萬元,由中心對清鎮市轄區內的一、二、三產企業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執行“三聯動”工作進行監督。

“我們有300多環保志願者、400多信息員廣佈在每家企業周邊,我們選擇的監督員都是曾經堵過廠門口的周邊居民等,他們在百姓當中比較有威信。我們對他們進行法律培訓,告訴他們不能用非法手段進行環境維權。”

羅光黔說:“環保審判的目的,不僅在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還在於通過審判讓排污企業整改並修復環境。”公衆參與環境保護是環保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不僅能使公衆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落到實處,還可以使環境污染者隨時注意自己的行爲,起到治本的作用。

在此後的公益訴訟案件中,環保法庭都沿用了這種監督方法,推動政府購買服務,讓公衆參與到對政府履職的監管之中。後來貴陽市觀山湖區、花溪區、開陽縣均與環保組織簽訂了合同,購買服務,實行第三方監督,探索第三方監督機制還獲評了“貴州深化改革30個優秀案例”。

記者 陳問菩 |編輯:忻玖 |審校:兆赫 |簽發: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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