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抽逃出资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公司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公司予以否认,且公司记账凭证中未予记载的,不应认定股东补足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为公司购买设备的行为发生在抽逃行为之前的,也不应认定购买设备的行为构成补足出资。

知识点

1、公司资金与证照的合法管理人

2、如何认定占有人是否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3、公司如何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

4、保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详情见下文经典案例

A公司的股东为李某、何某和王某,三人分别持股34%、33%、33%,李某为A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何某为公司监事。周某自2015年1月至A公司工作,岗位为会计。

2015年9月7日,周某将李某个人账户中A公司的资金55万元转账至周某名下个人账户。

2015年11月27日,何某、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向A公司返还货款111.97万元并支付利息。后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何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3月3日,何某、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向A公司返还100万元,后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何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5月,周某与股东何某、王某出具移交说明,载明:原由股东何某、王某同意,将李某农行账户上余额55万元全部转入周某农行账户中的款项,扣除必须由A公司支出的房租费、物业费、部分工资费用等,卡上现有余额17.5万元,该卡已经移交。A公司账本、财务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与其他公司等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等其他材料已经移交。

2017年4月,A公司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立即返还55万元。2017年5月,李某另行起诉A公司,要求法院解散A公司,后李某撤诉。法院认为

A公司要求周某返还5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周某主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应独立于股东财产,本案A公司将公司资金存放于李某个人账户,本身财务管理不规范。2015年开始A公司股东就公司资金产生纠纷并引发诉讼,公司财务处于非正常状态。在此情况下,由于李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掌握公司公章,周某受A公司股东何某、王某授权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保管,应属于职务行为,无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

第二,周某的行为客观上未产生侵害公司财产权益的后果。公司资金转入周某个人账户后,所有款项的支出都经过两位股东何某、王某的签字确认后支出,周某对上述资金不具有自主支配权,未挪作私用。且周某已于2016年5月将银行卡余款及相关材料全部移交给股东何某,周某客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A公司及其股东可另行依法解决所涉纠纷。本案本质系A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股东之间矛盾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困难,股东利益受损的,可以依法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A公司的股东李某、何某、王某均同意解散公司,且周某对保管款项期间的资金的支出均有相应记载,股东可以通过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对A公司要求周某返还5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他人占有公司资金及财务账册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资金与证照的合法管理人

公司的资金与证照均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享有所有权,也享有管理、支配的权利。

原则上,公司资金应存入公司账户,从而实现公司对资金的占有。任何人将公司资金存入私人账户,都可能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而公司的证照,可以由公司指定管理人进行保存与管理。指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证照的管理人。另一种是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指定管理人。此外,如果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则公司证照的合法管理人是清算组。

如果公司没有指定证照管理人,则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管理证照。但后期公司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来重新指定变更管理人,届时,法定代表人就无权再占有公司证照。

2、如何认定占有人是否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侵占公司财产属于侵权行为。公司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侵占的财产,如果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还可以要求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人是否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占有人是否有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侵占的主观故意是指明知无权占有,但仍出于个人目的而想将财产据为己有,并积极促成目的实现。本案中,周某虽然曾占有过A公司的财产,但并未出于其本人意志,也不是为实现其个人目的,故周某不具有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

第二、是否实施了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占有A公司财产,是基于公司股东何某和王某的授权。结合2015年公司股东之间就资金问题产生纠纷的事实,应当认为当时何某和王某授权由周某占有公司财产,是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所采取的临时举措,而周某根据何某和王某的指令而实施占有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且周某在占有A公司财产期间,未对财产进行任何支配、处分,应认定周某占有财产是作为公司会计所履行的职务行为。此外,认定是否实施侵占行为,不仅要看占有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也要看占有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构成侵占。一般情况下,情节轻微的占有行为尚不构成侵占,经权利人催要之后仍拒不返还的才构成侵占。本案中周某于2016年5月就将占有的财产移交给了何某和王某,不存在拒不返还的情节。综上所述,周某占有A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占。公司治理建议

1、公司如何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

无权占有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始终不具有占有资格的人,例如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另一种是原本具有占有资格,但经股东会决议变更管理人之后从有权占有变成无权占有的人。

如果公司证照被以上两种人所占有,公司可以通过非诉或诉讼途径要求其返还公司证照。非诉途径主要是向无权占有人发律师函,而诉讼途径就是针对无权占有人提起证照返还之诉。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证照被"霸占",如何要求返还?》(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公司证照被侵占的救济途径,可供参考。

2、保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保持其财产独立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企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案中李某一直将A公司的资金存放于自己的个人账户,这种行为不仅不规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何某和王某诉请李某向A公司返还资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即使股东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建议股东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否则会产生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风险。

此外,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则更加要注意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如果构成人格混同,则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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