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學運用搜查、扣押的方式與結果?|案例解讀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市紀委監委按程序報批後,依法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A某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同時對涉嫌共同犯罪的A某之妻B某採取留置措施,配合調查。

調查期間,A某承認自己在擔任該市某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爲多名私營企業主在資金週轉、項目合作、投資經營等方面提供過支持,這些企業主確實經常請他喫飯、打高爾夫球,多次在他出國考察期間陪他喫飯、旅遊,但他從沒有直接收過這些人的錢款或貴重物品,並表示“請組織覈查,自己經得起檢驗”。同時,調查組對A某家庭財產也進行了初步覈查,確實未發現大宗財產和貴重物品。這與調查組掌握的其他證據情況極不相符。

爲進一步核清事實,調查組依法對A某之妻B某進行談話,經過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B某終於如實交代了這些年來A某與這些私營企業主的密切交往情況,A某用手中權力幫助他人辦事,而企業主們也紛紛“投桃報李”,送給了A某和B某大量財物,這些財物中有不少是現金、名錶、金條、翡翠玉石、名人字畫等物品。案發前A某和B某商議認爲,這些東西放在家裏不安全、存進銀行也不安全,於是陸續用硬紙箱將收受的現金和貴重物品封裝好後,分批轉移到鄉下外甥C某家中隱藏,並告訴外甥“都是些舊衣服和舊書”“先放在你這裏幫忙好生保管”“等到需要時我們再過來拿”。

根據這一信息,調查組及時派人到鄉下外甥處依法進行了搜查,並對起獲的贓款贓物進行了提取扣押,整個取證過程全程錄音錄像、依法向在場的外甥及鄰居等人出示證件、出具了搜查手續,並由C某鄰居作爲見證人在扣押清單上簽字確認。

獲取這些證據後,調查組再與A某進行談話,A某在鐵的證據面前對自己涉嫌犯罪問題供認不諱,作出了詳細交代。

解讀

監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這是關於紀委監委採取搜查、扣押等措施的明確規定。

搜查、扣押是辦案中經常用到的調查措施。搜查的目的,是收集證據、查獲被調查人的相關物品或資料,爲案件的調查認定獲取重要的證據支撐。搜查的範圍,既包括被調查人的身體、物品及其相關處所,也包括其他可能隱藏有關人員或重要證據、贓款贓物的處所,而對於搜查中發現的重要涉案物品、重要證據材料,紀委監委應當及時扣押,確保證據得到及時固定。因此,搜查與扣押,在實踐中往往是同時並用的調查措施。

比如本案例中,市紀委監委搜查的地方就是A某及其妻B某用來轉移藏匿贓款贓物的鄉下外甥C某家中,搜查發現了重要贓款贓物就及時進行了扣押,這是非常有力的調查舉措。被調查人A某自以爲其所作所爲不會被組織發現,認爲只要贓款贓物不被發現就可以矇混過關,於是信誓旦旦地向組織保證,稱自己與這些私營企業主只是喫飯、打球、境外陪同旅遊等,企圖掩蓋自己的嚴重違法犯罪事實。但是當紀委監委調查人員依法搜查並扣押其贓款贓物後,便使其嚴重問題暴露無遺、毫無掩飾之地,在鐵的證據面前A某隻能束手就擒、坦白自己的罪行。這充分說明了搜查、扣押這種調查措施的巨大作用。

在開展搜查、扣押等調查取證過程中,調查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手續,確保證據形式合法、手續完備,而且取證過程中還應當全過程錄音錄像,這些要求既是對取證工作的規範,也是對調查人員的保護。同時,全過程的錄音錄像資料也是重要的證據資料,必要時將在調查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需要說明的是,監察法並沒有規定紀委監委對於調查過程中的錄音錄像資料必須隨案移送司法機關,監察法規定了錄音錄像目的只是“留存備查”;如果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司法機關認爲需要調取與指控犯罪有關並且需要對證據合法性進行審查的錄音錄像資料,可以同紀委監委溝通協商後予以調取。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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