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住院輸錯血 醫院被判賠400餘萬元

  新聞回放:2009年9月,朝陽凌源農村的老婦郎玉蘭在凌源市中醫院治療骨折期間,醫院給她輸了400毫升A型血,輸血後郎玉蘭出現異常反應。經查,是醫院將血型化驗錯誤,對她進行了異型輸血。之後,郎玉蘭的家屬帶着她輾轉全國多個城市治病,至今仍在治療中。

  首次報道題目:《老婦手術輸錯血抽搐伴發燒》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沈誠)9年前在醫院治療時的一次輸血,改變了郎玉蘭的命運,至今,年過七旬的她仍在醫院接受治療。

  經鑑定,郎玉蘭現有病症與異型輸血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目前情況構成一級傷殘。

  昨日,記者瞭解到,目前,法院正組織郎玉蘭和醫院進行調解,但雙方尚未達成一致。

  醫院將血型化驗錯誤

  老婦治療時輸錯血

  2009年9月10日,朝陽凌源農村的老婦郎玉蘭在餵牛時不慎摔倒,腿部碰在井沿上導致骨折。

  郎玉蘭被診斷爲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在凌源市中醫院住院治療2天。

  郎玉蘭的家屬回憶,在治療過程中,醫生稱郎玉蘭有輕度貧血,需要輸血,11日的時候,給郎玉蘭輸了400毫升A型血,輸血幾分鐘後,郎玉蘭開始出現異常反應。第二天,郎玉蘭按原計劃進行了骨折手術。

  手術當天,郎玉蘭轉入朝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5天,醫院診斷其爲“溶血性貧血”。治療期間,醫院對郎玉蘭血型的檢驗結果是B型,而此前,凌源市中醫院給郎玉蘭輸血前,對她血型的檢驗結果是A型。

  經查,凌源市中醫院將血型化驗錯誤,對郎玉蘭進行了異型輸血。

  老婦被鑑定爲一級傷殘

  護工24小時輪流照顧

  之後,郎玉蘭的家人帶着她,曾到多家醫院治療,至今仍在治療中。

  2009年9月27日起,郎玉蘭先後在遼寧中醫藥大學中醫院、北京中醫藥大學東方醫院、北京市健宮醫院等處住院治療。2012年8月19日起,郎玉蘭在長春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以王某的名義住院治療。也就是從那時起,郎玉蘭一直僱用護工,24小時輪流對其進行護理。

  經司法鑑定:郎玉蘭現有病症與異型輸血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目前情況構成一級傷殘,構成完全護理依賴;後續需要康復治療;目前情況需要營養支持。

  醫院被認定承擔全責

  賠償老婦347萬餘元

  2011年5月,郎玉蘭一方曾和凌源市中醫院達成調解協議,郎玉蘭的家屬也從醫院支取了治療費用。

  但是2012年,凌源市中醫院卻將郎玉蘭和四名子女起訴到法院,稱郎玉蘭一方在醫院支取334800元,多支取了15萬餘元的治療費用,要求他們返還。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郎玉蘭一方則對醫院提出了反訴。

  法院審理認爲,醫院在對郎玉蘭治療過程中將血型化驗錯誤,對郎玉蘭進行了異型輸血,致使郎玉蘭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事實存在。由於醫院工作人員的過錯,給郎玉蘭造成了極大的身體傷害和經濟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鑑於醫院具有全部過錯和前述損害,在賠償問題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同時應採取最高標準和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照顧的原則。

  法院一審駁回了醫院要求郎玉蘭一方返還多餘支付款項的訴訟請求。

  法院同時判醫院賠償郎玉蘭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47萬餘元。

  老婦起訴索後續治療費

  法院判一年賠償200萬元

  2013年,郎玉蘭將醫院起訴到法院,稱此前判決書處理了2013年1月1日前其所花費的部分各項費用,要求醫院賠償2013年1月1日前未處理遺漏部分的損失,以及2013年其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321萬餘元,並請求按照冬蟲夏草每天1克、海蔘每天5克爲計算標準計算冬蟲夏草和海蔘的費用等。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兩次到長春進行調查,認定郎玉蘭以王某的名字在長春住院。西醫建議中醫治療,按照中醫醫囑,郎玉蘭每天都需要喫冬蟲夏草、海蔘等。同時醫囑要求郎玉蘭需要24小時隨員2人進行護理。家屬在當地正規陪護中心僱了6名護工24小時三班倒對郎玉蘭進行護理,在法院給護工做的筆錄中,護理費每個護工每天需要200元。

  法院經重審,判醫院賠償郎玉蘭2012年12月31日前醫療費等18萬餘元,賠償2013年的醫療費等合計200餘萬元(已給付124萬元),其中包含21萬餘元冬蟲夏草的款項和13萬餘元的海蔘款。

  宣判後,醫院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終審改判老婦不服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介入提出抗訴

  法院終審認爲郎玉蘭住院病志和長期醫囑中雖然記載需要冬蟲夏草和海蔘,分別爲每日1克和5克,但不是住院治療的必需品,所以對該35萬餘元的費用不予支持。2015年,法院二審改判醫院賠償郎玉蘭2012年12月31日前醫療費等26萬餘元,賠償郎玉蘭2013年醫療費等87萬餘元(已給付124萬元)。

  宣判後,郎玉蘭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2016年10月,檢察機關介入郎玉蘭與凌源市中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向法院提出抗訴,認爲郎玉蘭的家屬僱用護工,陪護中心出具了收據並對收費依據進行說明,基本可以反映當地的護工薪酬,且該筆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並考慮郎玉蘭構成完全護理依賴的鑑定意見,法院應支持實際發生的護理費用。

  而且終審判決認定個別的長期醫囑藥物不是住院治療必需品而不支持該費用缺乏事實依據。吉林省中醫院對郎玉蘭出的長期醫囑,患者需每日口服冬蟲夏草和海蔘兩種價格較高的中藥藥物,對此醫院主任醫師在詢問筆錄中對其必要性也予以說明,因此在無充分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其醫療合理性應得到認可,現患者已提供購買兩種中藥的相關收據,實際支出費用已十分明確,法院應對相關費用予以支持。

  警方對醫療事故案立案偵查

  目前雙方仍在調解中

  與此同時,郎玉蘭的子女們認爲凌源市中醫院已經構成醫療事故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2016年9月,凌源市公安局決定對郎玉蘭醫療事故案立案偵查。2017年2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此案。2018年9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到凌源組織郎玉蘭一方和醫院進行調解。但因醫院未提供調解方案,當日並未調解成。

  日前,凌源市中醫院給出了調解方案,醫院以三年爲限預測郎玉蘭存活年齡;不認可郎玉蘭以王某名義支出的費用;不認可蟲草海蔘爲法定基本治療費用等費用的支出。同時提出,調解方案中調解金額所有總額均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費用。

  郎玉蘭一方對此並不認可,稱在此過程中全家爲給郎玉蘭治療,不僅傾盡所有還欠下鉅額外債,給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害,欣慰的是郎玉蘭的情況已經有所好轉。該調解方案無法滿足郎玉蘭日常的治療需求,與實際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相距甚遠。

  昨日記者瞭解到,目前,郎玉蘭與醫院仍未達成一致,案件正在進一步調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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