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是魔鬼、暴力妨害公務被判刑

2019年3月14日,呂某某因妨害公務罪被常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他怎麼都沒有想到,由於一時的衝動自己會付出如此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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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18日晚,常山縣公安局民警到本縣江濱小區危舊房改造工地宿舍處理高某某、冉某某的打架警情。由於現場無法調解處置好,爲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民警決定將二人帶回派出所處理。呂某某因害怕二人受到處罰就極力阻止民警將冉某某帶離。民警多次向其講明利害關係,並告知其不要妨害執行公務,但是呂某某非但不聽,反而一直用推搡、頂撞等暴力方式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並致民警張某某輕微傷。次日,呂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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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我非常後悔,本來這件事跟我沒有關係的,當時我太沖動了,造成了這麼嚴重的後果”呂某某對辦案的檢察官如是說。呂某某的行爲也給大家也敲響了警鐘,在遇到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時候要積極配合,暴力妨害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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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遇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要積極配合,切不可衝動,暴力妨害可能構成犯罪哦。

衝動是魔鬼、暴力妨害公務被判刑

據統計,近三年,常山縣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妨害公務案件17件21人,其中依法提起公訴17件19人,作出不起訴決定2件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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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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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華仙、饒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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