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查,贺某某夜间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该路段限速80km/h,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83.5km/h) 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减速避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2019年6月8日20时40分许,贺某某(男,现年25岁,蓝田县玉山镇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A5S***号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4KM+400M普化镇罗圈村段时,适逢李某某(男,汉族,现年53岁,家住蓝田县蓝关镇)由南向北横过道路。

惨剧!环山路普化段发生一起超速车祸,致1人死亡!

事故简况

2019年6月8日20时40分许,贺某某(男,现年25岁,蓝田县玉山镇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A5S***号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4KM+400M普化镇罗圈村段时,适逢李某某(男,汉族,现年53岁,家住蓝田县蓝关镇)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因贺某某夜间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加之李某某未确认安全横过道路,致小型轿车左前部与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情况

经查,贺某某夜间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该路段限速80km/h,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83.5km/h) 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减速避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当事人李某某未确认安全横过道路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也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

在本起事故中,贺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 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启 示

超速行驶

危害性大家都知道

很多人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但却总是有人心存侥幸

不能再等了

谨慎驾驶 守法出行

从现在做起

从你我做起

别让悲剧再次发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