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国家规定的考试。现场准备“充分”的学渣考生只负责坐在电脑前,显示器上出现的题目会通过其随身携带的“高科技”传送到场外的不发分子手中,紧接着其耳朵中的无线耳机会给出答案……

上面的情景不是电影,具体操作请听小编细细道来:

考场上无线电视频作弊被抓现行

3月7日,腾冲一理论考场内,正在进行一场驾驶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俗称科四)。随着考生陆续就位并开始答题,现场的监考人员却悄悄盯上了一名左顾右盼的“别样考生”。

“当时那名肖姓的考生明显和其他考生不同。因为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已是准驾驶员拿证的最后一个环节,由于前期已经历科目一理论考试,在这个环节一般考生们都能顺利答题。那位肖姓考生却明显沉不住气,答题过程中其不断环顾四周,曾多次与监考人员有过对视。”

一番仔细观察,民警确定该考生有作弊嫌疑,通过对其现场搜查,果然,民警在其外衣衣内发现了摄像头、拾音器、视频发射装置。

顺藤摸瓜牵出作弊小团伙

经查,3月7日,肖某与李某、“何”某达成协议:李某负责对接肖某、提供考试设备,“何”某负责“遥控指挥”,场外答题。“何”李二人分工明确,收费500元,助力肖某顺利通过考试。

目前,肖某因涉嫌考试舞弊行为,已被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的其他考试科目无效,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李某应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何某在逃,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小编又有话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明确规定构成该罪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那么驾考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可见“驾考”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一中规定的“国家考试”特征,因此在驾考中组织考试作弊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均可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近年来公安车管部门针对驾考作弊现象,除加强队伍建设的同时,还在各考场布下了严密的监控网。如今腾冲的车管所科目一(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内3个考试员,4个“电子考官”全程无死角紧盯30个考位。

同时,欢迎各位学员对驾驶人各科目考试进行监督,发现有考试作弊行为积极举报。

提供:治安大队

编辑:宣传科

审核:张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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