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許先生起訴認爲,房主王女士和孫師傅在實施外牆打孔時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了車輛的損壞,並且車輛並非違規停放,所以王女士和孫師傅應承擔賠償責任。王女士與孫師傅之間屬於承攬關係,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安裝空調時掉落土塊砸壞樓下車玻璃,責任誰擔?

文/廈門晚報記者 彭菲 實習生 楊苗 通訊員 思法 漫畫/劉哲姝

爲了安裝空調,房主從街上找人來鑽孔,沒想到施工時土塊掉落,砸中停在樓下的車子。雙方因賠償金額起了矛盾,車主起訴至法院。昨日,思明區法院公佈此案審理結果。

【事件】

工人有提醒 房主仍堅持打孔

王女士在天湖路有套房子,去年5月12日,她想在房間裏安裝空調,便讓丈夫到附近街上找鑽孔的工人。她的丈夫找到了孫師傅,雙方商定打一個孔100元。王女士的房子位於25樓,鑽孔的位置下方就是小區公共停車位。孫師傅帶着設備上門了,他看後說,這樣鑽孔的話,萬一土塊掉落很危險。王女士丈夫說,可以拿紙箱遮擋或者讓物業通知車主挪車。在其要求下,孫師傅動手開鑽了。施工過程中,一塊混凝土塊掉落,砸碎了下方一輛豐田小車的擋風玻璃。

該車車主是許先生,事發時車子纔買7個月。眼看出了事,孫師傅交給王女士的丈夫1000元,讓他們出面處理。許先生起初要求賠償金額是3600元,之後又降至2600元,由其自行處理,但王女士和丈夫都不同意。

許先生將車子送去維修,4S店出具的報價單顯示,維修費用爲4147元。許先生將報價單拍照發給王女士的丈夫,沒有收到回覆。5天后,車輛維修實際的結算費用爲4039元。

【爭議】

誰承擔責任?房主工人互相推諉

許先生起訴認爲,房主王女士和孫師傅在實施外牆打孔時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了車輛的損壞,並且車輛並非違規停放,所以王女士和孫師傅應承擔賠償責任。許先生還說,他的那輛車購買不足1年、行駛里程僅7000多公里,如果去未經銷售方授權許可的單位維修,可能影響之後的“三包”服務。

王女士則認爲,孫師傅自帶設備、獨立完成技術性工作,應當由孫師傅承擔賠償責任。她還認爲,在協商過程中許先生也有過錯,她已承諾要聯繫專業維修人員幫車子更換原裝的擋風玻璃,費用只需要1300元,而許先生偏偏要去4S店維修,產生了較高的費用。

孫師傅則表示,他與王女士是僱傭關係,當時他已經指出了安全隱患,是在房主的勸說下才同意打孔的。而且事發後,他也拿出了1000元作爲補償,不應該再承擔責任。

案件審理時還發現,孫師傅沒有相關的施工作業資質。

【判決】

各擔一半責,擴大的損失由房主承擔

法院審理認爲,許先生的損失包括車輛的維修費用和交通費、影印費等,共計4241.35元。王女士與孫師傅之間屬於承攬關係,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也應當在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高空鑽孔作業的風險是可預見的,並且房主應對作業環境較爲熟悉,房主隨意選擇施工人員,經提醒也沒有進行安全防範,具有過失。孫師傅作爲從業人員,較一般人對施工風險應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在未有效勸阻的情況下開展作業,同樣有過失。

綜合考慮雙方的因素,法院認定王女士與孫師傅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事故發生後,許先生提出3600元賠償數額後,又主動降至2600元,王女士在未與孫師傅商議的情況下擅自回絕並停止協商,導致最終認定的損失高於2600元,超出的部分,應由王女士承擔。也就是說,孫師傅在2600元範圍內承擔50%賠償責任,即1300元;王女士除了1300元,還要對擴大的損失1641.35元承擔賠償責任,總計2941.35元。

由於孫師傅已向王女士的丈夫支付了1000元,法院最終判決,由王女士向許先生支付3941.35元;孫師傅向許先生支付300元。

【法官提醒】

市民在僱請工人進行高空作業時,應先檢查工人相關的資質,同時還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比如設置防墜網,避免高空a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相關案例】

拆卸空調窗戶墜落 主人不在場也擔責

2015年10月14日,住在公園南路的黃先生請人搬運傢俱和拆卸空調。結果一不小心,防盜窗從17樓墜落,砸到行人魏女士,導致其頭部受傷。黃先生表示,事發時他並不在場,事發後才趕到,並已補償了10000元醫藥費給魏女士。但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不成,魏女士起訴了黃先生、物業公司以及家政公司。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爲,房屋的防盜窗爲住戶自行安裝,不屬於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共有部分,因此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黃先生作爲墜落物所在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不存在過錯,應對魏女士的相關損失承擔責任。

雖然魏女士和黃先生都表示是家政公司派遣員工拆卸空調,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決由黃先生向魏女士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13177.73元,扣除已經支付的10000元,還須支付3177.73元。

一審判決後,黃先生提起上訴,之後雙方在庭外達成和解,黃先生最終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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