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2018年9月26日01时48分,豆某饮酒后驾驶陕A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西宝段由东向西行驶至K1118+822M处,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向同车道曹某驾驶的湘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陕A牌照驾驶人豆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豆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致使车辆失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豆某将面临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且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记6分的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42)——拒酒千里外,平安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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