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2018年9月26日01時48分,豆某飲酒後駕駛陝A牌照小型普通客車沿連霍高速公路西寶段由東向西行駛至K1118+822M處,因操作不當與前方向同車道曹某駕駛的湘A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陝A牌照駕駛人豆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成因及責任認定:豆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致使車輛失控,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應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豆某將面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且駕駛證被暫扣六個月,記6分的行政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42)——拒酒千里外,平安萬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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