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志國身爲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觸犯黨紀國法,嚴重脫離共產黨員的標準,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陵川縣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陵川縣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志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日前,經陵川縣委批准,陵川縣紀委監委對陵川縣水務局原局長李志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陵川縣水務局原局長李志國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陵川縣水務局原局長李志國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日前,經陵川縣委批准,陵川縣紀委監委對陵川縣水務局原局長李志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志國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違規配備公務用車、違規發放獎金、補助;違反廉潔紀律,未經批准在企業兼職;違反羣衆紀律,違規干涉農村項目實施,致使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水保工程項目建設,擅自指定苗木供應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以公務開支爲由,採取指使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工程施工方虛列支出、虛報工程量等手段侵吞公款,涉嫌貪污犯罪;不正確履行職責,爲謀私利,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在水利工程項目資金撥付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李志國身爲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觸犯黨紀國法,嚴重脫離共產黨員的標準,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陵川縣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陵川縣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志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李志國簡歷

男,漢族,1964年3月出生,陵川縣崇文鎮城西社區人,大專文化程度,1982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2年12月,陵川縣人民檢察院工作;

1989年6月,任陵川縣人民檢察院副科級檢察員;

1991年10月,任曹莊鄉黨委副書記(政法);

1996年1月,任馬圪當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7年4月,任馬圪當鄉黨委書記;

1998年8月,任冶頭鄉黨委書記;

2001年1月,任六泉鄉黨委書記;

2001年2月,任六泉鄉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2年6月,任楊村鎮黨委書記;

2009年2月,任平城鎮黨委書記;

2012年2月,任陵川縣水務局局長;

2016年11月免職後在水務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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