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北“稻香村”案同案不同判?最高法副院長回應:將保證公正審理)

仍在二審中的南北“稻香村”商標訴訟案,近日因爲全國人大代表的熱議而再次受到關注。

在剛結束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江蘇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啓迪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戴雅萍提到了稻香村商標權的歸屬問題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此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劉春田解釋說,除了專利等與技術密切相關的案件,商標權、著作權糾紛也普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同樣值得各級法院重視。“不久前北京和蘇州兩地法院就‘稻香村’商標權糾紛的判決,儘管有法院否認,但此案本質是“稻香村”商標權的歸屬問題,歸根結底是同案不同判問題。”

2018年 10 月,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侵害了蘇州稻香村食品公司的商標專用權,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上使用 “稻香村 ”文字標識,同時賠償蘇州稻香村 115 萬元。

2018年 9 月,北京稻香村在北京起訴蘇州稻香村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是,要求蘇州稻香村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糉子、月餅等商品上使用 “稻香村”文字標識,並賠償北京稻香村經濟損失 3000 萬元。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在上述會議上稱,之所以出現兩案“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因爲兩家稻香村都有註冊商標,都是根據自己的註冊商標主張權利提起的訴訟請求。

“兩地的法院也是依據不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了看上去相對矛盾的判決,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後,他們專門邀請專家進行了討論。 目前案件都在二審中,最高法院會加強指導,保證兩個案件公正審理。”陶凱元說,至於是否存在 “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法院會做好充分的說理和釋法工作。

據瞭解,稻香村始創於蘇州觀前街,持續經營至今已經二百多年,傳承到現在的蘇稻。歷史上的北稻始建於十九世紀九十年代, 1926年因戰亂歇業,1983年重新建立。

隨着稻香村的影響力逐漸增強,蘇稻和北稻對這一商標的爭奪力度也不斷加重。從2013年起,圍繞着“稻香村”商標的判決多達30份,僅2017年就有15份之多。

在看似簡單的“商標之戰”的背後,其實暗藏着蘇稻和北稻對稻香村這一商標長久以來良好商譽的爭奪。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說:“商標保護的本質包括保護商標的專用權,這種保護除了用於區別商品來源,更在於維護商標的信譽。商標信譽,從本質來講體現爲消費者對某種品牌的認可。除此之外,商標保護還包括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

另據瞭解,我國《商標法》規定,不能將縣級以上的地名作爲商標註冊的內容,但北稻中卻包含"北京"二字。

南北稻香村長達數年圍繞商標的爭奪戰對兩家企業的經營而言都是極大的打擊,也給行業內企業間的合作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馮曉青認爲兩家企業之前有過合作的基礎,應該通過協商化干戈爲玉帛,規劃商標佈局和市場劃分,共同培植稻香村品牌,將這個商標做得更有影響力。

此前,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導師李明德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很多年裏,商標註冊部門只管類別,而不去考慮會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因爲商標註冊部門的註冊,纔有了後來的官司和競爭秩序的混亂。而蘇稻曾經兩次授權北稻使用“稻香村”商標。雙方簽訂許可合同,聲明共同維護稻香村品牌。這說明北京稻香村認可這個商標是蘇州稻香村獲得的。”李明德說。

李明德認爲,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稻香村”商標歸屬上,建議兩家尊重歷史,尊重註冊商標的時間順序。尊重北稻曾從蘇稻那裏獲得過的"稻香村"註冊商標的許可協議,明確各自商標的歸屬權。同時建議兩家企業要站在更高的層面上,站在長遠的戰略發展的高度上,解決目前的糾紛。

 

張憲超 本文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任編輯:張憲超_NN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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