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魏連章在擔任吉林市豐滿區副區長,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區長,吉林市副市長,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王安華利用擔任工商銀行四平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崔振吉、魏連章、王安華分別被提起公訴

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崔振吉

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

虛假破產案提起公訴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崔振吉(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虛假破產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崔振吉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崔振吉在擔任吉林市經貿委副主任,吉林市招商局局長,龍潭區委書記、區長,吉林市副市長,吉林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相勾結,非法獲得國家徵收補償款,數額特別巨大;作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且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實際控制的吉林市某製藥有限責任公司實施虛假破產行爲,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虛假破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魏連章

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近日,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魏連章(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連章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魏連章在擔任吉林市豐滿區副區長,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區長,吉林市副市長,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安華

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近日,吉林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安華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安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王安華利用擔任工商銀行四平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崔振吉、魏連章、王安華分別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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