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p\u003E网民:我是龙井市河西环保局附近的门市房业主,由于近期房屋出租到期,想在门上张贴出租房屋和电话号码,可贵局执法人员说是旅游道路,影响市容,贴的话给予处罚。请问贵局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我应该怎么让别人知道我的房屋要出租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龙井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尊敬的市民,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您需要出租、出售房屋或者其他需求可以在市区内12处便民服务栏内粘贴,不收取任何费用。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37418387374132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