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p\u003E網民:我是龍井市河西環保局附近的門市房業主,由於近期房屋出租到期,想在門上張貼出租房屋和電話號碼,可貴局執法人員說是旅遊道路,影響市容,貼的話給予處罰。請問貴局是否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有這樣的規定,我應該怎麼讓別人知道我的房屋要出租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龍井市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尊敬的市民,您好!對您反映的問題,現答覆如下: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據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您需要出租、出售房屋或者其他需求可以在市區內12處便民服務欄內粘貼,不收取任何費用。感謝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關心!\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37418387374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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