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法治在線|班主任性侵七名女學生,最高檢抗訴成功:被判無期

10月12日,央視《法治在線》節目關注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這起案件的發生令人十分痛心,因爲被害者當時還不到12歲,而侵害她們的竟然就是老師。在辦案中,這一類案件往往因爲事發時間長,犯罪行爲隱蔽等常常出現證據缺失等問題,而這起典型案件於2012年立案偵查,2017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今年7月27日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前後歷時6年的時間。這是一宗怎樣的案件,司法機關又做了什麼?爲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我們隱去了事發的地點與全部涉案人的個人信息,被害人的名字將用英文字母ABCD等來指代。

這是位於北方某省一個村裏被廢棄的鄉村小學。5年前,受到這起發生在校園內性侵案件的影響,學校從當地搬離。如今這裏只留下了一地的雜草,牆壁畫和桌椅板凳也褪去了顏色。然而曾經在這所學校裏的遭遇,卻成爲多名女生無法抹去的傷痛。事件發生後,家長們反饋孩子發生了很大的改變。

一審辦案檢察官 馬會敏:據家長反映就是有的孩子不願意上學了,有的就是在家裏,家長怎麼說也不去,有的就是從心理上造成的傷害,晚上經常做惡夢,說睡到半宿,我這孩子就突然驚醒。

孩子爲什麼突然對校園產生了反感?又是什麼樣的遭遇對她們的心靈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傷害?家長的這些疑問隨着公安、司法機關辦案的深入,答案逐漸清晰、更令人痛心。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這個案件是一個鄉村小學班主任強姦猥褻女學生的案件,這個被告人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將本班的多名不滿12歲的女生,帶到沒有人的宿舍、澡堂,辦公室,甚至帶到校外,進行猥褻和強姦。

報案

案件發生在這所寄宿制鄉村小學,2012年10月的一個週末,來學校接學生的家長,無意中聽孩子講述了一個發生在一名姓秦的老師和同學身上的“祕密”。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這個案件案發, 是一個不是被害人學生的家長, 她聽說之後就告訴了被害人家長,被害人家長馬上就報案了。

當偵查人員詢問這名被侵害的女生A時,她說曾經把自己遭到班主任秦某性侵的祕密告訴過同班的幾名同學。而這個“祕密”像扔下了一顆炸彈。班級裏的幾名女同學也對A說,秦老師也曾經對她們實施過侵害。就這樣,警方在偵查的過程中發現除了A,還有六名女生遭到秦某的侵害,她們都是秦某班上的學生,時間竟長達一年之久。

案件一審檢察官 馬會敏: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裏,被告人多次對七名幼女學生實施猥褻,對其中的兩名幼女學生多次強姦,而且在案發時,這七名被害人均未滿12週歲

這裏是學校的澡堂和教室。偵查表明,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等機會,分別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等地多次對女生A和B實施強姦;多次猥褻ABCDE五名女學生,猥褻F、 G兩名女學生各一次。

這是一間女生的集體宿舍,宿舍牀鋪相互連接,學生們毗鄰而臥。最多的時候可以容納二十多人同時就寢。被告人秦某在這裏對幾名被害人實施過猥褻行爲。

案件二審辦案檢察官 商琳琳:被告人在晚上,學生休息之後,利用老師查寢的時間,對多名被害人實施猥褻。

秦某甚至還利用家長對他的信任,以補課、帶學生看病等名義將女生A帶回他的家中實施強姦。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被告人他也承認,在案發之前,和被害人及其家人的關係都不錯,也經常把這些女生叫出去談話。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對案件全面細緻的審查,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對被告人秦某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秦某犯罪情節惡劣,因此建議法院應當予以加重處罰。

案件一審辦案檢察官馬會敏:校園是一個神聖的地方,本該也是孩子們安心學習,健康成長的樂園,但是被告人卻在學校的辦公室,學生宿舍,澡堂性侵這些未成年人,情節特別惡劣。

判決

2013年9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第一次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秦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第一次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秦某並未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複覈。

2013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爲由撤銷原判決併發回重審。2014年11月,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以同樣的罪名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這一次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無罪。2016年1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

這次的二審結果與此前認定有所不同。

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秦某對幼女實施姦淫、猥褻行爲,已分別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應當數罪併罰,並應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訴訟程序合法,但對強姦罪部分量刑不當。以秦某犯強姦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與其犯猥褻兒童罪部分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通過案件的一審、二審我們可以看到,對於被告人秦某的定罪部分基本一致,但是量刑卻由原來的無期徒刑改爲有期徒刑十年,那麼是什麼導致了量刑的差別如此之大呢?

案件二審辦案檢察官 商琳琳: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犯強姦罪沒有認定構成情節惡劣,認定被告人猥褻兒童罪,沒有認定構成公共場所當衆猥褻。

也就說,是否認定被告人犯強姦罪“情節惡劣”以及“公共場所當衆猥褻”的情節影響了對被告人的量刑。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兒童的,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此,省檢察院認爲:二審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

案件二審辦案檢察官 晉月霞:經本院檢委會審議,決定以審判監督程序,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抗訴

對於2015年底剛剛成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來說,這一案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爲數不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的刑事案件,一旦抗訴成功,將對統一同類案件的執法標準有重要的參考和指導意義。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助理 白潔:在辦案力量方面,我們的主管廳長,直接擔任了案件承辦人,並且抽調了一些業務骨幹 ,成立了專門的辦案組,可以說非常重視。這個案件從收案到最後的開庭,經歷了一年多的時間,我有幸全程參與了每一個環節,從每一次彙報和討論,我能夠感受到我們最高司法機關,對案件辦理非常的嚴謹專業細緻和規範。

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對被告人秦某的強姦罪沒有認定“情節惡劣”。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我們認爲這個案件強姦犯罪情節惡劣。根據《刑法》的規定,強姦犯罪,包括強姦婦女和姦淫幼女,具有五種加重情形的,應當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這個量刑幅度量刑。這個包括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強姦多人、輪姦等五種的具體情形。就強姦犯罪情節惡劣這個具體情形,不像其他四種情形一樣,有比較具體的標準,這個需要辦案人員根據整個案情來進行分析,來認定。

辦案檢察官認爲,由於每一起案件的情節都不盡相同,法律和司法解釋無法做出窮盡的規定,如何把握“情節惡劣”這一點,需要辦案人員綜合全案的具體情節,按照公衆價值判斷和經驗法則進行評判。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一是原審被告人強姦兩名不滿12歲的幼女,分別是強姦多次,犯罪手段惡劣,犯罪猖狂。第二個,原審被告人是利用作爲班主任這樣一個特殊身份來強姦所在班級的女生,這個比一般的強姦犯罪社會危害性都大。三是這是在一個封閉的農村寄宿小學實施的強姦犯罪,對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比較大的一個傷害,對其他同學也造成了很大的恐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 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七種具體情形。

檢察機關認爲,秦某是有特殊身份、特殊職責的人民教師;犯罪對象爲不滿12週歲的幼女學生;犯罪地點在農村寄宿學校或秦某家中;性侵時間持續近半年;強姦二人,總次數達到“多次”;犯罪引發被害學生恐慌、抵制、不敢上學等嚴重後果;秦某拒不認罪,且案發前專門叮囑被害人不要指認他犯罪,毫無悔罪之意。綜合來看,秦某具有《性侵意見》)第25條所列的多項“從嚴懲處”的情節,綜合全案主客觀因素,符合“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加重情節。

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省法院在判決中沒有認定被告人在女生寢室實施的猥褻行爲屬於“公共場所當衆猥褻”,而這一情節也屬於法定的加重情節,關係到對被告人的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校園等相對公開的場所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屬於“公共場所當衆”犯罪。

辦案檢察官認爲:雖然有關規定沒有列明集體宿舍是“公衆場所”,但這樣一間大寢室,和教室一樣是校舍的重要組成部分,由衆多學生同時共同使用,只有特定老師可以進去查寢,應當認定爲特定的公共場所。被告人秦某在宿舍,在衆多學生就寢時,對學生實施的侵害屬於公共場所當衆猥褻。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原審被告人是在女生就寢之後,到被害人牀前實施猥褻。在那種宿舍裏邊,最多的時候就寢女生有十幾個,牀挨牀,被害女生就是因爲害怕被其他同學發現,就不敢吭聲,這也對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更大的傷害。所以說他又是公共場所,又具備當衆一個情節。

這起案件不但存在一系列司法適用方面的難題,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還存在一個情況,那就是被告人秦某從始至終都不承認實施過犯罪。如何準確把握此類案件的證據審查標準,也考驗着執法人員的辦案能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檢辦檢察官助理 白潔:我們三次赴案發地,提審了原審被告人,詢問了部分被害人家屬還有學校負責人,對相關證據進行進一步覈實。同時,我們還向縣、市、省三級辦案人員瞭解辦案情況,以排除非法取證等可能性。除此之外,爲強化親歷性,我們還專門去案發學校勘查現場,對細節進行比對,進一步完善固定證據。

承辦人在審查中瞭解到,各被害人陳述被侵害的經過相對穩定、詳細、客觀。被害人不僅陳述了原審被告人實施性侵害的大致次數、時間段、主要地點、方式等內容,還包括實施侵犯的一些細節,這些細節經與現場比照,非常契合。這一訊問、詢問過程中也沒有發現非法取證、干擾陳述的問題。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 鄭新儉 :我們在分析之後認爲說這些被害人的陳述符合情理,而且陳述的內容,與她的認知能力,和她所能表達的這個相一致,如果你不是親身經歷,你不可能去編造這些情節出來。

與此同時,檢察官認爲,被害人陳述的基本事實得到本案其他證據的印證。各被害人都指認被告人有類似犯罪行爲和手段,這本身就是相互印證,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後告訴了同學,同學又告訴了家長,這符合未成年人更願意和夥伴傾訴的心理特點,證明力較強,而現場勘驗記錄、被害人辨認現場的筆錄等證據,也從不同方面對言辭證據予以了認證。被告人也承認單獨把被害人叫出去或者帶回家。

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了“被害人描述不準確、前後有矛盾變化,因此他們的陳述是虛假的”這一辯護意見,在本案中,有一名被侵害學生前後的陳述確實存在差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詢問的過程中,她只講被老師猥褻,第二次公安機關詢問的時候,纔講到被老師強姦的情況。檢察官對此也進行了認真審查分析。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第一次詢問的時候,是有學校的其他老師在場,這個孩子比較緊張,害怕,因此就沒敢說這個方面(強姦)的因素。這也符合孩子的這種心理,比較客觀,而且這個被害人從第二次筆錄以後,一直就陳述比較穩定,就講到自己被強姦,被猥褻。

檢察官認爲,在本案中,雖然被告人始終不認罪,但是他的辯解沒有任何證據或者線索支持,而被害人的陳述和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原審被告人和被害學生家長之間也不存在矛盾,報案及時自然,因此排除了誣告陷害的可能。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綜合全案來看,我們認爲上述的證據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能夠認定原審被告人強姦和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

終審判決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這一案件,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審議此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列席會議並發表了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孫謙: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往大多是副檢察長列席,這也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依法處理的高度重視,對通過列席審判委員會,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高度重視,這也是新時代,檢查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舉措。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採納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部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犯強姦罪情節惡劣,改判無期徒刑,認定被告人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兒童,對猥褻兒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從2012年家長報警到2018年終審判決,案件經四級檢察機關審查,四次法院判決,被告人依法得到了應有的處罰。六年間,受侵害的學生已經長大成人,司法機關也在盡力用法治的溫度彌合孩子的創傷。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孫謙:強姦,猥褻,組織脅迫賣淫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這類案件給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挑戰道德法律底線,性質是極其惡劣的,危害很大,必須從嚴懲處,檢察機關也是一直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作爲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那麼最高檢察院,也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隨着案件的終審判決,案件也告一段落,但是對於被害學生來說傷害卻無法消除,如何來療愈他們的心靈創傷,怎樣避免孩子遭到二次傷害?更重要的是對於司法機關、教育部門和我們每一個人來說,如何預防類似案件的發生呢?

回顧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理由,原審被告人“老師”的身份,“公共場所當衆猥褻”的行爲依然觸目驚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來看,對秦某從嚴懲處也充分考慮到了他的身份與行爲對孩子造成的巨大心理傷害。

對防治兒童性侵犯有着多年研究的專家指出,教師、家長等本應在孩子生命中承擔照顧保護職責的人卻實施了侵犯的行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將比其他人更加嚴重。

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員 龍迪: 這樣身份的人,這個對孩子做的性侵犯,會讓孩子感到他的信任被出賣,那麼會產生背叛創傷,這是一種心理創傷。

專家指出,“教師”、“家長”這樣特殊的身份,更容易對未成年人實施心理操控,對孩子施加強制,甚至武力威脅。

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員 龍迪:因爲在我們的文化裏,師長對孩子施加這種所謂的管教,實際是好像合情合理的,一般在這樣一個親近的關係裏,施加這些暴力,孩子是更不容易說出去,所以這樣的話呢,這個性侵犯時間會更加長。時間越長,對孩子的心理創傷是越嚴重的。

而在公開場合遭受的侵害增加了孩子的羞辱感,這比在單獨環境所受到的傷害程度更加嚴重。

根據相關的調查研究,兒童性侵被披露後,父母的反應比性侵本身更能夠影響被害兒童的心理健康。被害兒童在披露後能否得到父母或照顧者的信任保護和支持,將極大的影響他們的心理創傷修復。

中國社會科學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員 龍迪:國際上的研究呢,孩子們說父母做的是對他們療愈最重要的,就一個是相信他們說的話,這件事不是他們撒謊,然後就是能夠採取有效的保護行動,讓性侵犯不再發生。那麼後面呢就是要變得對孩子,去支持,支持他們,給他們提供他們生長發育的這些條件。

在法律層面,如何讓法律成爲孩子們的“好朋友”,而不是出現問題後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近年來,檢察機關也在進行着積極的探索,用法律來呵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孫謙:在辦案中,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有效的關愛和保護,我們要求辦案的檢察官,原則上只詢問被害人一次,一定要在專門的辦案區域,採取適合被害人身心特點的方式來進行,同時呢,我們也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導,醫療等專業有效的幫助,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加強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的教育。

除了家庭,還需要學校和教育部門的努力。近年來,檢察機關在辦理學校工作人員侵害學生案件中發現,涉案學校普遍存在法治教育、防性侵教育缺失、安全制度不完善、“重業務、輕師德” 等問題,這些問題都亟需解決。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 鄭新儉:應該既要重視業務能力的建設,同時又要加強品德的修養,並且對他們要從嚴管理,並且對他們要從嚴管理,就不要姑息,不要這個大事化小,不要變相處理,該追究責任的要追究。(央視《法治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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